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

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


  原告:鲁瑞庚。
  被告: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局局长。
  原告鲁瑞庚因与被告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发生悬赏广告纠纷,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99年12月13日,被告东港市公安局通过东港市电视台向全市发布了一则悬赏提供“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线索的通告。12月19日,我向在东港市公安局工作的亲属提供了案件的线索。被告对该线索查实后,一举破获了“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但案件破获后,被告一直未按照悬赏通告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付我被害人家属奖励的50万元人民币。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悬赏奖金50万元人民币,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人民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局侦破“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的线索及证据,并不完全是原告提供的。原告对于被害人家属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和公安局的破案奖励,两者只能得其一。由于我局已按通告的第二条奖励原告10万元人民币,原告就不应再要求获得被害人家属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要求精神损失赔偿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9年12月12日,东港市大东管理区永安街发生了一起特大持枪杀人案。为尽快破案,东港市公安局在被害人家属同意后,于1999年12月13日通过东港市电视台发布了悬赏通告,其主要内容是:一、凡是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奖励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二、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察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三、凡是提供有关枪支线索侦破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四、凡是能提供线索破案的,即使与犯罪团伙有牵连也可以从轻或免予刑事责任;五、对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一律严格保密。
  原告鲁瑞庚看到电视台播出的悬赏通告后,想到案发当晚,其租住房的房主汪世平曾领来两人到东侧的杂物房藏匿,行迹十分可疑,认为这两个人可能就是杀人凶手。1999年12月19日,鲁瑞庚向在东港市公安局工作的亲属提供了这个线索。12月21日,该亲属向东港市公安局局长作了汇报。之后,原告向前来了解情况的公安局侦查人员提供了这两名嫌疑人案发当天到该处藏匿的时间、当晚有人送来行李和食物的情况、两人的体貌特征及两人之间的对话、次日早晨又被一女人接走等重要线索,并指认了公安机关要求其辨认的部分涉案人员照片。公安机关根据鲁瑞庚提供的线索,排查了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并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在1992年12月25日得出结论,认定该线索确与“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有关,并决定按照悬赏通告的第二条奖励鲁瑞庚10万元人民币。鲁瑞庚在领取奖励时出具了收条。收条中写明:“收到市公安局用于奖励我提供12·12枪杀案线索预付现金10万元,如果我提供的线索与此案无关,则全部返回公安机关。”此后,公安机关经过一系列的侦察工作,于1999年12月26日零时采取行动,抓获了宋杰、黄河等犯罪嫌疑人。2000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曲有健在图门市投案自首。随后,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马松也在图门市被抓捕归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