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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二、被告数字图书馆于2000年1月17日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电子商务(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制作发布网络广告等。2002年3月11日,该公司进行了工商年检登记。该公司所设的“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以搜集、整理和发布他人作品为主。数字图书馆提交的证据1至4以及营业执照可证明以上事实。
  三、“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的访问方式为:使用联网主机启动IE浏览器5.5版,在地址栏中键入www.d-library.com.cn,可进入“中国数字图书馆”主页,主页上注明“版权所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点击该页面中“下载标准版浏览器”,新网页中显示“中国数图浏览器Betal.01版是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为网上图书馆开发的专用浏览器,读者通过它足不出户即可方便地进入网上图书馆读书借阅,同时以独特的方式对网上著作权进行了保护”;同时提示:“读者浏览、借阅图书需办理读书证——利用网上或卡式方式付费,并通过用户注册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原告陈兴良提交证据2中的公证书可证明以上事实。
  四、在“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的主页上,使用“高级检索”系统,检索词语为“陈兴良”,检索途径为“责任者”,检索结果就包括涉及本案的《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三部著作,同时包括这三部著作的有关信息。如,关于《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的信息是:题名责任者为“《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陈兴良著”;出版发行者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载体形态为“897页;20cm”;主题词为“刑法—研究—中国”等。原告陈兴良提交证据2中的公证书可证明以上事实。
  五、2002年3月,案外人张庆方以用户名“张呆”,身份证号码370602730301353,感兴趣的图书要目是“法律”等信息,注册成为“中国数字图书馆”的用户,注册号码为459757,使用期限是2002年3月13日至2002年6月11日。同年3月15日,张庆方使用其注册号码,在“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阅读了与本案有关的三部著作,并对其中的部分网页进行了现场打印。原告陈兴良提交的证据2、3,可证明以上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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