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6日,盐化总厂、亚盛集团、信达兰州办三方签订《债务重组补充协议》,确认在原债务重组协议签订后,起初盐化总厂、亚盛集团依约执行了协议,于 2000年12月、2001年12月分别归还200万元,共计400万元的债务。后因盐化总厂生产经营情况不好等原因造成盐化总厂、亚盛集团未能如期执行协议,三方协商约定:按照三方债务重组协议,到2002年12月25日,盐化总厂欠信达兰州办到期债务共1200万元:信达兰州办同意附条件地保持原债务重组协议的继续有效,仍然减免原债权金额,减免后的债务金额1200万元,盐化总厂、亚盛集团同意以现金和上市公司法人股权偿还债务;2002年12月28日前归还现金200万元,剩余的1000万元用亚盛集团拥有的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抵顶,争取在12个月内将抵债的股票过户到信达兰州办名下;减免的前提是如期归还约定的现金和如期办理股票的过户;如延迟履行,协议约定的债务减免作废,盐化总厂、亚盛集团应全额偿还原债权金额,执行原债务重组协议中的有关保证条款;如抵债股票不能如期过户,视做不能执行,协商不成,按照原债务重组协议执行现金还款计划;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并经信达总公司批准后生效。协议签订后,亚盛集团于同年12月30日向信达兰州办付款200万元,其他义务均未履行。
2003年12月,信达兰州办与亚盛集团签订《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亚盛集团同意收购信达兰州办拥有的对盐化总厂的全部债权,共计2852.01万元;自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生效之日起,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从权利,包括担保权、抵押权也同时转移,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亚盛集团承担;转让价格整体作价1120万元;扣除2003年 12月29日前已支付的800万元,余款320万元在协议签署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全数汇到信达兰州办账户;协议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并经信达总公司批准后生效。协议签订后,亚盛集团向信达兰州办付款200万元,该200万元包含在已支付的800万元之内,但双方对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均未履行。
2004年4月8日,亚盛集团与信达兰州办经座谈,又签署了内容与《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相同的《会谈纪要》。
另查明,盐化总厂与信达兰州办于 2003年12月25日签订了一份《债务重组财产抵押合同》,约定盐化总厂将有关财产抵押给信达兰州办,并在6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2004年1月8日,盐化总厂被永靖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双方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为追索欠款,信达兰州办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亚盛集团立即偿还借款 20 520 212.94元及延期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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