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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徐献太、陆素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综上,根据本案事实,只能认定被告徐献太、陆素侠对其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享有一般使用权,不能认定徐献太、陆素侠对该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
  三、被告徐献太、陆素侠无权擅自对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实施改建。
  首先,鉴于不能认定被告徐献太、陆素侠对其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徐献太、陆素侠关于他人无权干涉其改建该庭院绿地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根据本案事实,原告中南物业南京公司在发现被告徐献太、陆素侠对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实施改建后,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2006年3月21日向徐献太、陆素侠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徐献太、陆素侠停止对该庭院绿地的改建,恢复原状。徐献太两次签收了中南物业南京公司出具的整改通知单。庭审中,徐献太虽然主张其仅签收过一次中南物业南京公司出具的整改通知单,而且在签收时并未查阅整改通知单的具体内容,但未能举证加以证明,且其关于未查阅整改通知单的具体内容即予以签收的主张有悖常理,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南物业南京公司向徐献太、陆素侠两次送达整改通知,在徐献太、陆素侠拒不整改后即向法院起诉的行为,可以认定中南物业南京公司不同意徐献太、陆素侠改建庭院绿地的行为,徐献太、陆素侠系擅自改建庭院绿地,其关于中南物业南京公司明知其改造庭院绿地而未予阻止,应当视为同意改造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第三,被告徐献太、陆素侠签署的《中南麒麟锦城业主公约》及其与原告中南物业南京公司签订的《中南麒麟锦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故《中南麒麟锦城业主公约》、《中南麒麟锦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均对徐献太、陆素侠具有约束力,二被告应当依据《中南麒麟锦城业主公约》、《中南麒麟锦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履行相应义务。根据《中南麒麟锦城业主公约》、《中南麒麟锦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徐献太、陆素侠不能破坏其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不能擅自对该庭院绿地进行改造。退一步讲,即使徐献太、陆素侠对于该庭院绿地具有独占使用权,鉴于该庭院绿地属于小区绿地的组成部分,根据物权的公益性原则,徐献太、陆素侠在使用该庭院绿地时亦应遵守《中南麒麟锦城业主公约》、《中南麒麟锦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关于小区绿地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破坏该庭院绿地,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徐献太、陆素侠擅自改造该庭院绿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南麒麟锦城业主公约》、《中南麒麟锦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中南物业南京公司要求徐献太、陆素侠停止对该庭院绿地的改建,拆除水泥地、鱼池、花台,恢复该庭院绿地原状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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