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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徐献太、陆素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徐献太、陆素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业主与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即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建立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依约进行物业管理,要求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及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有权对于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加以纠正,以维护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当业主不按照整改要求纠正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时,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二、对于与业主所购房屋毗邻庭院绿地的权属问题,不能仅仅依据房地产开发商的售楼人员曾向业主口头承诺“买一楼房屋送花园”,以及该庭院绿地实际为业主占有、使用的事实,即认定业主对该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该庭院绿地作为不动产,其使用权的归属必须根据房屋买卖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及物权登记情况加以确定。
  三、业主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基于个人利益擅自破坏、改造与其房屋毗邻的庭院绿地。即使业主对于该庭院绿地具有独占使用权,如果该庭院绿地属于小区绿地的组成部分,业主在使用该庭院绿地时亦应遵守业主公约、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小区绿地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破坏该庭院绿地,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原告: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代表人:陈兴无,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徐献太。
  被告:陆素侠。
  原告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物业南京公司)因与被告徐献太、陆素侠发生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中南物业南京公司诉称:2005年 3月10日,被告徐献太、陆素侠购买了由原告管理的麒麟锦城小区房屋一套,同年 10月1日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同年12月,二被告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擅自将该房屋南阳台外的公共绿地破坏,改建为水泥地坪和鱼池。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南麒麟锦城业主公约》和《中南麒麟锦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二被告拆除违法改建的水泥地坪和鱼池,恢复为原有的绿地。
  被告徐献太、陆素侠辩称:1.原告中南物业南京公司无权作为本案原告起诉;2.开发建设麒麟锦城小区的南京常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锦公司)在销售房屋时向被告方承诺买一楼送花园,被告方所购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即为常锦公司所送,故被告方对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具有使用权,其改造该庭院绿地的行为他人无权干涉;3.被告方改造庭院绿地时中南物业南京公司的管理人员是知晓的,但并未阻止被告方的改建行为,说明中南物业南京公司同意被告方改造。故被告方不同意将该庭院绿地恢复原状,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中南物业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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