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宁县新兴包装材料厂、抚宁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皇岛远东石油炼化有限公司、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原审第三人骊骅公司当庭陈述称:骊骅公司与本案担保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所涉借款担保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本案处理结果不论借款人是否还款、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都与其无关。骊骅公司不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抚宁农信联社与原抚宁炼油厂(2005年11月更名为远东石油公司)及原葡萄糖厂(2002年4月更名为新兴材料厂)2002年3月25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根据新兴材料厂、公有资产公司的上诉理由以及抚宁农信联社的答辩意见,本案新兴材料厂应否承担担保责任、抚宁农信联社主张权利是否超过保证期间以及公有资产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是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
  一、关于新兴材料厂应否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首先,远东石油公司于2002年 3月25日向抚宁农信联社贷款3100万元,用以偿还了2001年7月16日的旧贷款是不争的事实。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新兴材料厂知道或应当知道,远东石油公司对本案所涉3100万元借款中的2553.4625万元偿还了2001年在抚宁农信联社的旧贷款的情况,但因2001年旧贷保证人亦为新兴材料厂,保证方式同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关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的规定,不能免除新兴材料厂对该部分借款的保证责任。其次,远东石油公司于2002年 3月25日向抚宁农信联社所贷款项,虽然在借贷双方及保证人盖有印章的《企业短期借款申请书》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载明和约定此笔贷款为“临时封闭贷款”,但《企业短期借款申请书》中同时也写有“同意办理临时封闭贷款叁仟壹佰万元收旧贷新”的字样,并注明申请书一份留借款人。而且从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远东石油公司将其中2500万元以转账支票形式主动偿还2001年旧资本金的事实说明,借贷双方是以“临时封闭贷款”购油为名,行借新还旧之实。而且,根据本案事实,该笔贷款在贷款条件、贷款程序和贷款的运行与管理上,均不符合银发[1999]61号《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因此,该《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不适用于本案。上诉人新兴材料厂关于“本案借贷双方隐瞒事实真相、恶意串通、借新还旧,违反《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使用贷款偿还旧资本息”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抚宁农信联社主张权利是否超过保证期间的问题。首先,抚宁农信联社提交的特快专递和国内挂号函件存根及催收的内容证明,本案借款2002年11月25日到期后,抚宁农信联社曾于2004年3月 18日、2005年4月6日、2006年3月1日三次向葡萄糖厂邮寄送达履行保证责任通知,邮寄地址均为抚宁县抚宁镇北环路六号,收件人均为葡萄糖厂,抚宁县公证处对催收情况进行了公证,该公证书载明的事项表明,催收的内容详实明确,应认定催收的法律效力。其次,在以葡萄糖厂为主要发起人注册成立的骊骅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记载,“秦皇岛市抚宁县抚宁镇北环路六号(原三里杨庄)”,证明该两处地址为同一地点,且新兴材料厂在一审答辩中并未涉及地址是否相同的问题。本案既没有证据证明抚宁农信联社知道葡萄糖厂更名的事实,其向葡萄糖厂寄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应视为向新兴材料厂主张权利。抚宁农信联社作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并没有怠于行使其权利的情况,不能以其没有向更名后的保证人新兴材料厂当面送达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为由,而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因此,原审法院关于抚宁农信联社表示了要求新兴材料厂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且其主张权利并未超过二年的保证期间的认定应予维持。上诉人新兴材料厂关于抚宁农信联社超过二年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公有资产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1998年12月,葡萄糖厂以 2663万元生产经营性净资产出资,注册成立骊骅公司, 占该公司股本总额的 64.37%。2000年1月,骊骅公司增资扩股,葡萄糖厂股份调整为3201.5968万元,占股本总额的62.09%。2003年1月16日抚宁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下发抚国资办字 (2003)第1号文件,明确葡萄糖厂投资到骊骅公司的3201.5968万元国家股股权变更为公有资产公司持有。2003年2月20日,葡萄糖厂与公有资产公司签订《骊骅公司国家股股权变更协议》,该协议约定:骊骅公司总股本中以葡萄糖厂为出资人的 3201.5968万元国家股的股权,由葡萄糖厂变更为由公有资产公司持有。此后,公有资产公司将其持有的骊骅公司股权出售,得款8000余万元。由于企业的所有财产是对其全部债务的一般担保,新兴材料厂在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将其持有的骊骅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公有资产公司的行为,事实上造成了新兴材料厂对债权人进行担保的法人财产的减少。而且无论是新兴材料厂无偿转让资产,还是公有资产公司无偿受让并出售资产,均未对担保人新兴材料厂原有的债务进行处理,也未征得债权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该财产转让行为侵犯了债权人抚宁农信联社的权利,客观上造成了金融债权的落空。因此,原审判决公有资产公司在其无偿受让并出售骊骅公司62.09%的股权所得价款范围内与新兴材料厂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