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抚宁农信联社对公有资产公司的上诉意见及理由答辩称:(一)本案的事实。1.公有资产公司依据冀财管字 [1999]第4号文件才将新兴材料厂持有的骊骅公司股份管理权转归公有资产公司,与事实不符,根据公有资产公司的工商登记,公有资产公司于2002年底才设立,不可能于1999年就持有骊骅公司股份的管理权。根据冀财管字[1999]第4号文件可知,新兴材料厂于1999年以净资产2663万元入股骊骅公司,占总股本的64.37%,后于2000年增资扩股,为3201.5968万元,占62.09%。2.从冀股办[2000]2号文件及骊骅公司工商文件可知,在2003年3月之前,新兴材料厂一直是骊骅公司的最大股东。从新兴材料厂持有骊骅公司的股份事实看,是对新兴材料厂拥有3201.5968万元(占62.09%)法人财产权的充分肯定。即不论从省政府文件或骊骅公司企业工商注册文件看,都是对新兴材料厂的法人财产权及股东地位的确认。3.2003年3月11日,新兴材料厂持有的骊骅公司股份“变更”给公有资产公司,这一事实有2003年 2月20日的股东大会决议和新兴材料厂与公有资产公司协议加以证明,并在2003年8月26日报河北省财政厅审批件中确认。(二)公有资产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1.先有决议和协议(2003年2月 20日),后有批复(2003年8月26日)。2.此次股权变更是一种企业行为,这是因为这种行为的决策主体是企业,是通过企业即骊骅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平等主体新兴材料厂与公有资产公司之间的协议方式操作的。3.抚宁农信联社的贷款到期日为 2002年11月25日,新兴材料厂到期没有还清,2003年3月11日,新兴材料厂无偿向公有资产公司转让所持有的骊骅公司的股份,却没有落实债务。新兴材料厂持有的骊骅公司的股权,是由新兴材料厂净资产作价形成的,而当时新兴材料厂已是贷款的担保人,如果股权变更为公有资产公司持有,无疑使抚宁农信联社的债权落空。而 2000年1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在批复骊骅公司扩股时明令要“严格依照《
公司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而新兴材料厂在没有落实也没有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就将其净资产全部转让给公有资产公司,违反了《
公司法》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债随物走的基本原则,违反了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必须首先落实金融债务的政策,违反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也必须首先落实金融债务及或有负债 (担保之债)的强制性规范,也剥夺了抚宁农信联社的知情权、异议权,公有资产公司应在其持有的骊骅公司的股份范围内与新兴材料厂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证据采信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公有资产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远东石油公司当庭陈述称: (一)2002年3月25日,抚宁农信联社与远东石油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真实用途是封闭贷款,购原油,并非其答辩所称的借新还旧。抚宁农信联社提交借款申请书右半部分贷款人调查审批的内容远东石油公司不认可,借款申请书发生在借款之前,左半部借款人盖章填写的内容非常清楚,购原油,右半部分银行调查审批的内容由抚宁农信联社单方填写成借新还旧,对此,远东石油公司不知情,也不认可。借款申请书在先,订立借款担保合同在后,借款担保合同明确约定封闭临时贷款,专款专用,购原油。借款发放后,抚宁农信联社违约,强行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远东石油公司实际使用该笔借款只有43.4万元。抚宁农信联社的违约行为,不仅损害了远东石油公司的利益,使远东石油公司与客户订立的购原油合同无法履行,更严重损害了担保方新兴材料厂的利益。抚宁农信联社在答辩中称其自身不是国有商业银行,远东石油公司也不是纯国有企业,不应适用《封闭贷款管理办法》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借款的真实用途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2002年3月25日的3100万元借款合同与2001年7月17日借款3100万元合同是两个独立合同,一审法院将两份合同硬拉在一起违背诉讼法。抚宁农信联社在2006年3月23日起诉状中只起诉了 2002年3月25日一笔借款合同,对2001年7月17日的借款合同只字未提。2006年5月24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抚宁农信联社也没有提及2001年7月17日借款合同,2006年6月13日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抚宁农信联社当庭更换起诉状,将两笔借款合同扯在一起,又超期提交了过期证据,称2002年3月25日借款属借新还旧,三被告均提出异议,但一审法院违法予以审理并据此作出判决是错误的。到2002年 3月25日抚宁农信联社与远东石油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时,远东石油公司并不是正好欠抚宁农信联社3100万元借款本金,并不存在保持贷款的一致性借新还旧,之所以造成新贷还旧贷的情况是抚宁农信联社违法扣款的结果。(三)担保人新兴材料厂因遭欺骗而担保。2002年3月25日办理了3100万元借款时,新兴材料厂不愿意担保。这时,抚宁农信联社与远东石油公司共同找新兴材料厂说上一笔3100万元借款已还清了,新兴材料厂仍不愿意担保,后来远东石油公司又找到县政府,且县政府召开会议协调让新兴材料厂担保,当着县领导的面,抚宁农信联社和远东石油公司都说上笔借款已还清了,这笔新贷款3100万元封闭运行,购原油,在县政府协调下,新兴材料厂才对2002年3月25日3100万元贷款担的保。综上,远东公司认为:抚宁农信联社违约扣收新贷款偿还旧贷,不仅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根本未使用到贷款进行经营,更严重的是损害了担保人的利益。欺骗担保人转嫁风险,其不规范、不道德的商业欺诈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