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远东石油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记载:抚宁炼油厂系1994年8月注册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本600万元,其中个人资本4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60%,国有资本2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40%。1996年1月,抚宁炼油厂注册资本增加到 15 000万元,其中个人资本90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60%,国有资本6000万元,股本总额仍为40%。2005年11月,抚宁炼油厂改制后,国有股退出,名称变更为远东石油公司。另,2002年4月,葡萄糖厂更名为新兴材料厂。
2006年4月抚宁农信联社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远东石油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057.15万元及其利息;判令新兴材料厂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公有资产公司在持有骊骅公司 3201.5968万元股份的范围内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抚宁农信联社与抚宁炼油厂、葡萄糖厂2002年3月25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抚宁农信联社将款如数打入抚宁炼油厂账户,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放款义务。远东石油公司辩称自己仅使用3100万元借款中的43.4万元,其他款项被抚宁农信联社强行扣收。对该主张,远东石油公司负有举证责任。
关于2002年3月25日从2011051792活期账户转出的60.2875万元问题。该账户户名虽为“刘利”,但并不能因此说明该账户即为“留取利息”的意思,更不能证明该款系抚宁农信联社自行扣收的本案借款的利息。且该账户与3100万元借款打入的 2011051433账户并不是同一账号,没有证据证明上述60.2875万元是从2011051433账户转入2011051792活期账户的,因此也不足以证明60.2875万元为本案3100万元中的款项。远东石油公司主张抚宁农信联社发放3100万元贷款的同时,扣收了该笔贷款60.2875万元的利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关于远东石油公司主张抚宁农信联社发放贷款当日自行扣收旧资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53.4625万元问题。事实上,其中 2500万元本金是抚宁炼油厂以转账支票形式主动偿还的2001年旧资本金,而不是抚宁农信联社自行扣划的。53.4625万元利息虽无证据证明系抚宁炼油厂主动偿还的,但远东石油公司对抚宁炼油厂当时所欠抚宁农信联社2553.4625万元旧贷本息的事实并无异议,故应认定抚宁炼油厂使用了该部分借款,远东石油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2002年3月29日从2011051433账户转出的400万元问题。其中用途为“付各社利息”的233.942175万元,双方均认可偿还的是抚宁炼油厂在抚宁农信联社下属各信用社的旧贷,应认定抚宁炼油厂使用了该部分借款,远东石油公司应承担偿还责任。另外166.057825万元,转账原因记载为“利息”,抚宁农信联社主张扣收的是旧贷的利息,对此主张,该联社负有举证责任。在该院规定的期限内,抚宁农信联社未能举证说明具体偿还的是哪笔旧贷的利息。因此,抚宁农信联社关于扣收的 166.057825万元是旧贷的利息,依据不足,不能认定,而应认定为本案3100万元贷款的利息。抚宁农信联社在发放贷款不久即扣收部分利息,该款项应从借款本金总额中扣除,抚宁炼油厂借款总额应认定为 2933.942175万元。
抚宁农信联社2003年5月27日扣收 42.85万元时,本案贷款已到期,根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第七条关于“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中扣收”的约定,抚宁农信联社从抚宁炼油厂账户直接扣收并无不当。抚宁农信联社起诉时,已将42.85万元从欠款总额中扣除,该院予以确认。
综上,远东石油公司现欠款本金数额应为2891.092175万元。
关于借款人抚宁炼油厂及保证人葡萄糖厂是否知道本案借款真实用途为借新还旧的问题,从抚宁农信联社提交的借款申请书看,虽然其中记载的抚宁农信联社审批意见为“收旧贷新”,但一般情况下,应是申请在前,调查审批在后,该申请书不足以证明抚宁炼油厂和葡萄糖厂提交申请时知道借新还旧。但是,申请书已明确注明借款人留存一份,说明抚宁炼油厂在贷款发放前,对该笔借款实际用途为“收旧贷新”是知道的。因申请书并未注明保证人留存一份,因此不能说明葡萄糖厂在贷款发放前知道借新还旧。对于本案借款用于偿还旧贷部分,只能说明该部分款项抚宁炼油厂未能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不表明抚宁炼油厂未使用该部分借款,远东石油公司仍应承担还款责任。
抚宁炼油厂在贷款时,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制,其中个人股占60%,国有股仅为 40%,不符合《
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条规定的封闭贷款借款人为国有工业企业的条件。因此,《
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不适用于本案。但是,本案借款发生前,抚宁县人民政府曾主持召开协调会议,抚宁农信联社及抚宁炼油厂均派员参加会议,说明双方对贷款采取封闭形式进行,由抚宁农信联社按照《
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实施是知道的。事实上,双方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专款专用,封闭进行”等内容,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执行。抚宁农信联社从 3100万元贷款中自行扣收本笔贷款 166.057825万元的利息,违反了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但远东石油公司并未因此提起反诉,故对其要求抚宁农信联社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本案不予审理。远东石油公司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除应对欠款本金2891.092175万元承担还款责任外,还应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