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底上述三份《合作协议》先后到期后,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民鑫公司均未将上述资金归还给兴长公司。
2003年1月1日,兴长公司与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签署一份《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兴长公司在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以兴长公司名义所开设的保证金账户中已有的1.3亿元资金作保证金,由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负责管理。同日,兴长公司与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民鑫公司三方签署《资产委托管理补充协议》,约定,兴长公司在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开设的该笔保证金账户上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承担。同年12月31日,上述《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又已到归还日期,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民鑫公司仍不能归还给兴长公司。
2004年1月1日,兴长公司与民鑫公司、金汇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兴长公司同意民鑫公司拖欠的保证金本金 1.3亿元延期至2004年9月30日偿还,担保方金汇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逾期仍未清偿的,兴长公司有权要求民鑫公司和金汇源公司中的任何一方清偿全部款项。民鑫公司同意按保证金本金1.3亿元的11%年利率进行计算作为兴长公司回报。同时兴长公司同意民鑫公司在2004年 9月30日前分期分批地归还所欠兴长公司的1.3亿元本金,分期分批归还兴长公司的保证金本金以后的余额,作为计算回报的基数;所得的回报民鑫公司应按季度实行支付,金汇源公司对上述回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到2004年9月30日,民鑫公司仍未能清偿保证金,则每日按未清偿额的万分之四向兴长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金汇源公司对该部分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上述《还款协议书》的约定,金汇源公司与兴长公司于同日签订了《保证合同》。
另查明,2003年1月,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昆仑证券公司)。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2003年8月11日被注销。
同年12月18日,金汇源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至3亿元,其中增资部分由原股东即西北亚奥公司追加1.5亿元,新增股东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缴 5000万元,新增股东吴忠仪表公司认缴 5000万元。2004年1月5日西北亚奥公司申请将金汇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变更为3亿元并进行了变更登记。但根据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8日对金汇源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在宝安支行开设的0282100346110账户进行查询显示,该账户在2004年1月6日前未发生任何交易行为,证实西北亚奥公司并未实际追加出资1.5亿元,吴忠仪表公司也未出资5000万元。2004年2月6日宝安支行出具金汇源公司在宝安支行0282100346110账号存有2.5亿元存款的资金证明。同日,国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金汇源公司已收到西北亚奥公司、吴忠仪表公司与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各为1.5亿元、5000万元、5000万元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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