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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与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金汇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返还资金保证合同纠纷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8月17日,兴长公司与民鑫公司签订一份《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兴长公司委托民鑫公司管理4000万元的资产,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2001年8月17日起至2002年8月16日止。兴长公司在民鑫公司指定的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开立专用账户,委托民鑫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委托管理。同日,兴长公司与民鑫公司、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三方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对兴长公司的4000万元资产负有监管职责。同月21日、22日,兴长公司分七笔(分别为12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900万元)向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汇出总额为 4000万元的资金,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出具了存入兴长公司资金账号为824040的账户4000万元的《保证金存入单》。上述合同到期后,兴长公司与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于2002年8月18日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以兴长公司名义设立4000万元的资金保证金账户,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负有监管职责。
  同年11月16日,兴长公司以其下属单位长炼兴长岳阳液化气站(以下简称岳阳液化气站)名义,分三笔(分别为3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又向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汇出总额为1000万元的资金。并于同月18日与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签署一份《合作协议》,约定,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以兴长公司名义设立1000万元的资金保证金账户,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负有监管职责。兴长公司将存款存入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的年回报率为0.99%。兴长公司按季到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支取回报,回报支付日期为每季末月的18日汇出,计息以兴长公司保证金到达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之日起进行计算。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保证兴长公司资金安全,并在合作期满时,将保证金和利息支付给兴长公司。合同有效期从2001年11月18日起至2002年11月18日止。同日,兴长公司与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民鑫公司三方签署了《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同月19日,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出具了存入万明柱资金账号为 824128的账户1000万元的《保证金存入单》。
  2002年1月16日,兴长公司再次以岳阳液化气站名义一次性向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汇出总额为8000万元的资金。同月 17日,兴长公司向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出具了长炼兴长岳阳液化气站为该公司下属单位万明柱资金账号824128为该公司所有的《证明》。同月18日,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出具了存入万明柱资金账号为 824128的账户8000万元的《保证金存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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