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陆廷佐诉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

  9.闸房地拆裁字(2005)第169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两份送达回证及张贴的裁决书照片;
  10.上海市闸北区北站街道长春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沈美贞、卢莉华出具的、由该居民委员会盖章的情况说明;
  11.上海市海宁路691弄22号二层其他居民三间房屋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
  上述证据中,证据1-10由被告闸北房地局提供,证据11-12由第三人圣和圣公司提供。
  鉴于原告陆廷佐对被拆房屋评估报告的送达问题、评估报告对于被拆房屋的部位、单价的认定均提出异议,一审期间,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向原告释明: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在诉讼中有权向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认为: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规章,与上位法并不相悖,具有法律效力。被告闸北房地局作为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具有作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裁决的法定职权。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应向被拆房屋所有人送达评估报告,以保障被拆房屋所有人对评估报告申请复估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陆廷佐诉称未收到涉案被拆房屋评估报告,法院依法给予陆廷佐向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但陆廷佐表示不申请鉴定,属自行放弃该项权利。涉案被拆房屋评估报告系由有资质的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该报告确定的涉案被拆房屋评估单价与同幢房屋中层次、部位较好的其他房屋的评估单价,均低于同区域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被告闸北房地局以同区域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为基础,按有利于陆廷佐的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方式作出裁决,未侵犯陆廷佐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圣和圣公司因在涉案房屋拆迁过程中与陆廷佐协商不成,向闸北房地局申请裁决,闸北房地局在受理圣和圣公司的申请后,组织陆廷佐与圣和圣公司进行调解,因陆廷佐两次无故缺席导致无法调解,故闸北房地局在受理圣和圣公司申请后30日内,依据陆廷佐所有的上海市海宁路691弄22号房屋的基本情况、涉案被拆房屋补偿单价、安置房源的市场价等因素,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闸房地拆裁字(2005)第169号房屋拆迁裁决。该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