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2005年3月9日至4月13日,被告人黄艺在因其他违纪行为被中共泸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期间,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本案犯罪事实、未对其立案侦查之前,就主动如实供述了与本案其他被告人以打假牌方式骗取被害人姚某某钱财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袁小军归案后,提供了被告人刘小冬的下落,对公安机关抓获刘小冬起到了协助作用。被告人刘昌敏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他人破坏电信设施和诈骗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案发后,被害人姚某某所有的藏030093号尼桑奇骏轿车、川AET995号尼桑蓝鸟轿车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是:被告人黄艺于2004年10月打电话叫他回叙永县商量做煤炭生意。他于2004年11月4日回到叙永县,11月5日晚黄艺以为他接风为由,邀请他到“食圣”火锅店吃饭,同时介绍认识做煤炭生意的“陈总、方总”,又通知了被告人刘昌敏、袁小军共同进餐。饭后一同到“碧於蓝”茶馆打牌,当晚他输掉1万元现金,并欠下57万元赌债。次日他要求黄艺出面协调,试图减免一些赌债,被黄艺拒绝,他只得支付了现金14万元,又用二辆轿车折抵43万元,还清赌债。
2.证人姚某刚的证言,证实2004年 11月5日晚,其兄姚某某在“碧於蓝”茶楼打牌,叫他送去1万元现金。到茶楼后,他看见姚某某与两人在打牌,黄艺等人也在现场。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 11月5日晚12时许,姚某某给他打电话,称其与黄艺等人打牌输了50多万元。次日他到姚某某的办公室,看见姚某某正在结赌债,黄艺也在姚某某的办公室。
4.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 11月5日晚,姚某某与黄艺等人在“食圣”火锅店吃火锅,共喝了3瓶红酒。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 11月5日晚,姚某某与黄艺、刘昌敏、袁小军及另外两名男子在“食圣”火锅店吃完饭后,又到“碧於蓝”茶楼喝茶、打牌。
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11月6日下午,姚某某叫其交还轿车,并称要用车抵偿赌债。
7.证人刘某某(袁小军的岳父)、刘某梅(袁小军之妻)的证言,证实袁小军将一辆轿车停放在其姨妈处,然后外出。
8.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刘昌敏于 2005年3月11日开来一辆轿车,停放在其管理的停车场。
9.扣押物品和有关书证的清单及提取笔录、赃物照片、财物价格鉴定结论,证实姚某某所有的藏030093号尼桑奇骏越野轿车和川AET995号尼桑蓝鸟轿车价值共计41.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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