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诉黄艺、袁小军等诈骗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置圈套的方法诱使他人参加赌博,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艺。
被告人:袁小军。
被告人:刘昌敏。
被告人:刘小冬。
被告人:方开强,小名方五。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艺、袁小军、刘昌敏、刘小冬、方开强犯诈骗罪,向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艺、袁小军为偿还因赌博欠下的债务,共谋设计赌局圈套,以打假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二被告人约定由黄艺物色被骗对象,由袁小军负责约请帮助打假牌的人。此后,黄艺联系“长天数码港”业主、本案被害人姚某某,谎称要与姚某某当面商谈买卖煤矿的有关事宜。2004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刘小冬、方开强应邀来到叙永县。黄艺即按事先的预谋,于当晚请姚某某与刘小冬、方开强一起吃饭,并向姚某某介绍刘小冬、方开强是“经营煤炭生意的老板”。席间,黄艺又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昌敏、袁小军前来共进晚餐。饭后黄艺邀已有醉意的姚某某到茶楼喝茶打牌,其间各被告人以欺诈手段控制牌局,致姚某某输掉人民币58万元。次日,黄艺等人到“长天数码港”与姚某某结清赌债,姚某某只得将其所有的两部汽车折价 43万元,连同14万元现金抵偿赌债。黄艺等5人随后进行分赃。经泸州市江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辆车的价值共计41.69万元。上述5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泸县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艺、袁小军、刘昌敏、刘小冬、方开强及其辩护人均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5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赌博罪。
被告人黄艺及其辩护人还辩称:黄艺在因其他违纪行为被中共泸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期间,就主动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因此应认定黄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小军的辩护人辩称:袁小军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小冬的立功情节,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昌敏的辩护人辩称:刘昌敏在事前没有参与共谋,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具有立功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