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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根据上述协议,2002年7月7日,杰昌公司的股东由刘华川、李钦定、李淑珍变更为刘华川、苏福伦和陈培森,法定代表人由刘华川变更为苏福伦。2002年11月20日,杰昌公司以出让的方式取得19 983.1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002年10月25日,杰昌公司向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计委申请:杰昌公司通过报名等程序取得了市政府挂牌出让华茂项目土地的开发权,与土地部门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杰昌公司对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了优化调整,项目总建筑面积为74 464平方米,分两期建设;……特申请变更立项,确立杰昌公司为项目开发主体,并申请将项目名称由“华茂商业园区”变更为“假日阳光广场”。
  2002年11月1日,杰昌公司与华茂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主要约定:根据《长治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在坚持公平、守信的原则下,双方就拆迁安置中的有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杰昌公司将严格按照原《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第五条之规定对华茂公司拆迁房屋进行安置补偿,鉴于华茂公司流动资金欠缺及目前拆迁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双方协商同意,在原协议基础上,华茂公司减少分取项目一期的住宅建筑面积800平方米,由杰昌公司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的价格进行现金补偿,即华茂公司分得项目总建筑面积10 270平方米(原为 11 070平方米)及现金补偿80万元。补偿房屋应相对集中,好坏搭配,具体补偿房产的位置、朝向、层次,在项目设计文件批准定稿后,在设计平面图纸中商定。本协议签订后,华茂公司即可将其长国用(2001)字第044号土地面积15 293.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杰昌公司,待二期拆迁开始时,将长治市国用(2001)字第014号土地面积2451.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杰昌公司。本协议签订后,华茂公司需按原《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之规定,按项目建设进度对其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进行拆除和场地三通一平,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该协议还约定了定金、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内容。
  2002年12月31日,山西省长治市计委根据杰昌公司的申请以长计投字(2002) 604号批复:项目名称由原“华茂商业园区”更名为“假日阳光广场”;建设单位由华茂公司变更为杰昌公司;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总用地面积19 98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4 464平方米;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该项目总投资7500万元,资金全部由杰昌公司自筹解决。2003年6月19日,杰昌公司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3年 8月11日,山西省长治市计委以长计投字 (2003)328号通知,同意将“假日阳光广场”项目名称更名为“凯旋都汇广场”。
  2003年11月8日,华茂公司与杰昌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双方根据《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和《拆迁安置协议》,就项目分配补偿等具体问题协议如下:一是双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应遵守互惠互利、诚实信用、合法等原则,涉及双方利益的事宜应互相透明及时沟通协商;二是补偿给华茂公司的房产面积、位置及其他要根据《拆迁安置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具体补偿的类型、方位、面积、层次为:大小商场及店铺补偿面积、位置编号按双方签字的“建筑平面位置分配图”(附件一)及“商业补偿面积及位置编号表”(附件二)执行。协议还对设计变更相关事项约定:双方同意项目整体根据深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绘制的,并经长治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批的全套施工图纸施工;杰昌公司应将立项文件、一书两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提交华茂公司一份备存;杰昌公司补偿给华茂公司的所有房产,按回迁安置对待,并协助华茂公司办理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手续;华茂商业园区由杰昌公司整体开发,该园区的整体投资、规划、设计、建设、销售等均由杰昌公司负责;但根据合作原则,对上述问题,杰昌公司应及时与华茂公司沟通,涉及补偿华茂公司房产的设计、建设施工等相关问题,杰昌公司必须征求华茂公司意见,并取得华茂公司认可,不得自作主张,损害华茂公司利益;本协议与 2002年7月6日合作协议及以前双方签订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以前协议不一致或有矛盾的,以本协议为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以及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杰昌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开发。华茂公司在与杰昌公司就房产分配签订补充协议后,称才知道杰昌公司开发面积由 43 787平方米增加为71 549.8平方米,作为合作开发主体请求就增加面积进行分配,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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