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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娟利诉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应娟利诉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在网络交易中,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与交易双方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的,网站负有合同法所规定的居间人的义务,如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合同双方如实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如果违反这些义务,网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当事人通过网站交易平台与他人订立网络买卖合同,但未实际履行该合同,而是利用网站提供的合同对方的个人信息,通过电话联系方式与对方订立了与网络买卖合同完全不同的新的合同,该新合同与网站无关,当事人因履行该新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网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应娟利。
  被告: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亦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应娟利因与被告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贝易趣公司)发生服务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应娟利诉称:2004年10月,原告通过被告亿贝易趣公司的网站竞拍由网名为“我想有个家1”的卖家提供的三星 YP-520H型号MP3播放器。10月21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成交通知。原告随后根据被告提供的资料与卖家进行联系。10月22日,原告在嘉兴市农业银行向卖家“我想有个家1”汇付了MP3货款1092元。货款汇出后数日未能收到MP3。11月3日,原告正式向被告传真了投诉书,请求被告帮助原告追回该笔货款。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传真了一份法律函,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然被告未作正面答复。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网络交易的平台,在本案中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注册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无效;被告的交易规则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被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已付的货款,共计2184元。
  被告亿贝易趣公司辩称:被告提供的是网络信息的交流平台,并不参与交易。原告应娟利在注册成为被告的用户前,应当仔细阅读了被告的注册协议,并在认可协议内容的情况下注册成为用户。注册协议中的免责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在网上以“一口价”的方式即每台1元的价格,竞拍网上用户名为“我想有个家1”、网上姓名为张旭的卖家提供的MP3成功,但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电话号码与卖家联系后,实际上是以每台156元的价格成交的,且原告在获悉卖家的银行户名为何金海而非张旭时仍将货款汇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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