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发展计划局依据南太公司的申请,下发崂计项字(2002)29号《关于澳洲花园项目立项的批复》,同意澳洲花园开发项目实施。该批复载明:1.项目内容:建设澳洲花园住宅小区,包括住宅、公寓和别墅。2.项目位于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段家埠村,总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3.项目计划总投资3.5亿元,所需资金由南太公司自筹解决。4.项目计划2002年10月开工,建设工期3年。5.项目须办理土地使用、规划定点、环保、消防等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2002年2月4日,山东省青岛市规划局下发青规函字(2002)84号《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规范规定及城市规划要求,函复意见如下:(1)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沙子口镇总体规划,该项目用地规划性质为居住用地,开发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相符,同意选址建设。(2)考虑到拟建用地周边的建设现状与规划情况,为统筹安排拟建用地周边的开发建设与各类设施的综合配套,请建设单位依据沙子口总体规划,按照《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先行编制汉河西侧图示红线围合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 (3)请到山东省青岛市规划局崂山分局落实河道蓝线、周边及区内道路红、绿线。(4)请抓紧作出上述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山东省青岛市规划局审批后,再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2002年7月29日,山东省青岛市规划局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同意南太公司按规划设计条件,对该用地进行规划设计。
2002年12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报送《关于崂山区2002年度第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该请示称,经审查,该批用地符合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所占耕地已开发补充同等数量的耕地,并验收合格,拟同意作为崂山区2002年度第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呈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该用地经批准后,由崂山区国土局作为储备土地进行管理。具体安排项目时,按照国家规定分别供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崂山区人民政府负责缴纳。
2002年12月27日,山东省青岛市规划局崂山分局下发《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原则同意南太公司报送的沙子口8号线、10号线、12号线、15号线、17号线、19号线道路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要求南太公司报审施工图。
2003年1月6日,崂山区国土局与南太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崂山区国土局出让给南太公司的宗地位于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段家埠村,宗地面积186 235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152 702平方米。第四条约定: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第六条约定:出让年期为50年。第七条约定:出让金为每平方米369.15元,总额为56 369 943.3元。第十五条约定:南太公司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崂山区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崂山区国土局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南太公司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第四十条第二款约定: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日,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宗地总面积为186 235平方米,其中净地面积 152 702平方米,南太公司同意代征道路及绿化带面积33 533平方米,价格为每亩5万元,总计2 514 975元,并承担相关税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最终用地面积确定后,本款用地面积作相应调整。第五条约定:崂山区国土局供地时间自本合同批准之日起。第六条约定:本协议经崂山区国土局和南太公司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03年1月13日,山东省青岛市规划局向南太公司发放了青规用地字(2003)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澳洲花园”项目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2003年2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鲁政土字(2003)52号《关于青岛市崂山区2002年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青岛市将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20万平方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其中耕地66 191平方米,园地133 809平方米。上述农用地转用后同意征用,用于山东省青岛市城市建设。
2004年4月12日,崂山区国土局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其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通知南太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南太公司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到崂山区经营性用地合同清理办公室办理退款等相关事宜。2004年6月18日,崂山区国土局向南太公司送达《关于抓紧办理土地出让金退款手续的函》,要求南太公司于接到本函后15日内到崂山区经营性用地合同清理办公室办理土地出让金退款等相关手续,逾期崂山区经营性用地合同清理办公室将依法律程序退还南太公司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另查明,自2001年9月28日至2003年5月29日,南太公司付清了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56 369 943.3元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代征道路及绿化用地征地费 2 514 975元,两项合计58 884 918.3元。
2004年6月28日,南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南太公司系青岛“澳洲花园”项目的开发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为该项目用地所签。该项目是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该项目及为此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已经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合法批准。2003年2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土字(2003)52号文批复了澳洲花园项目所涉土地使用权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及征地事宜。山东省青岛市规划局及崂山分局、崂山区发展计划局以及崂山区国土局为南太公司办理了“澳洲花园”项目所需的各种规划手续。依据2001年8月15日南太公司与崂山区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预约协议》, 2003年1月6日双方正式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南太公司不仅如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还向当地村民支付了500万元的土地补偿费,并协助当地村委会给全体村民办理了养老保险等相关事宜。但崂山区国土局却不仅没有依约为南太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反而以合同无效为由,于2003年7月口头通知南太公司解除合同,于2004年4月12日书面通知南太公司解除合同,于同年6月18日发函催促南太公司办理退款手续。崂山区国土局的行为不仅严重违约,而且给南太公司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请依法判令崂山区国土局继续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立即为南太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