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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保北京支公司诉铜河公司、寰宇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代位求偿纠纷案

  上诉人财保北京支公司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铜河公司、寰宇公司书面答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承运人应当依照提单载明的数量交付货物是针对提单的功能而言,认定CCIQ重量证书的真实性并不意味该证书可以作为确定短货事实发生的依据。由于CCIQ重量证书无可比性,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财保北京支公司以提单与CCIQ重量证书之间的货物数量差额主张货物短少的理由不成立是正确的。2.在存在多种计量方式的情况下,如果事先双方无约定,则应采取相同的计量方式来判断是否发生短货。CCIQ已确认卸货港的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故本案中认定货物是否发生短少应当以提单与卸货港的空距报告、干舱报告记载的货物数量为判断依据,一审判决是公平合理的。3.上诉人称船舱计量的准确度远低于岸罐计量,没有任何科学依据,其认为货物有挂壁也没有任何依据,故一审法院认定卸货港空距报告、干舱报告在确认货物数量方面比CCIQ重量证书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及证据优势是正确的。请求驳回上诉。
  被上诉人铜河公司、寰宇公司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本案中,在原油贸易合同和运输单证没有约定装、卸港货物交接计量方法的情形下,由于实际采取了流量计计量、油罐计量和油舱计量三种不同的计量方式,判断何种方式更为准确,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分析。海商法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因此,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而本案中,从货物卸下船舶之后,到通过输油管线输往岸罐这一期间,货物并非完全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因此,以货物输入岸罐之后的数量作为本案卸货数量,并以此来约束承运人不尽合理。至于是否存在上诉人财保北京支公司所称“挂壁”等其他影响船舱计量准确性的因素,上诉人对此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亦未证明承运人具有未按照收货人指令或行业经验计量的情形。且装卸港空距报告均对货物的数量作了明确记载,所记载的货物数量也十分接近。因此,经 CCIQ确认的该两份空距报告以及干舱报告可以作为本案中确定货物数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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