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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保北京支公司诉铜河公司、寰宇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代位求偿纠纷案

  被告铜河公司、寰宇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喜鹊”轮在目的港卸货前的空距报告、干舱报告,用以证明在卸货前经CCIQ检验人员和收货人代表签字,确认“喜鹊”轮装载涉案货物的各油舱已无原油残留,船上卸下货物为28 693.417吨,不存在短货事实;
  2.经中国船级社盖章确认的“喜鹊”轮货油舱计算表,用以证明油舱空距报告中所记载的货物容量计算依据;
  3.“喜鹊”轮大副欧阳春辉的证词,用以证明该航次装卸过程及航行期间的相关事实;
  4.装货港的空距报告,用以证明“喜鹊”轮实装原油28 680.549吨。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查明:
  2002年4月25日,中国国际石化公司为进口28 835吨辛塔原油与联合石化亚洲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油数量为210 000桶(允许误差±5%),价格为26.239美元/桶CIF舟山;付款方式为签单后30天电汇支付;所附单证为发票、提单、数量证书、空距报告等。合同没有约定装、卸港的交接计量方法。同年5月6日,该宗货物由原告财保北京支公司予以承保,保险单约定:被保险人为中国国际石化公司、保险货物为辛塔原油28 835吨、保险金额为5 541 676.80美元。同年5月6日至7日,该批货物在印度尼西亚辛塔港装于“喜鹊”轮的1舱左中右翼、3舱和Slop舱左右翼、5舱中油舱。同年5月7日,“喜鹊”轮船长依据装货港发货人与检验公司采用流量计计量的数量证书签发了 CINTA-2607清洁提单,提单载明60°F (注:华氏60度)时净重211 200桶/28 835吨。同日,装货港TNN检验公司会同码头负责人、“喜鹊”轮大副三方出具该票原油装船后的船舶空距报告,该报告记载实装货物为60°F时净重210 286.282桶/ 28 680.549吨,比提单的记载少154.451吨。“喜鹊”轮于同年5月15日驶抵目的港舟山。卸货时,收货人委托CCIQ对从船上输入岙山油库C-05计量岸罐的原油数量进行鉴定,同时“喜鹊”轮大副会同CCIQ检验人员又制作抬头为被告寰宇公司的油舱空距报告,该报告载明卸货前原油数量为60°F时净重21 016桶/28 693.417吨,比提单的记载少141.583吨,比装货港空距报告的记载多12.868吨。自5月15日起至17日止该宗货物卸货完毕,“喜鹊”轮大副又会同CCIQ检验人员、收货人代表共同签署了干舱报告。同月21日,CCIQ出具了重量证书,载明:根据输入岙山油库 C-05计量岸罐前后测得的液体深度,按计量表参照液温、密度和水进行相应校正,计算所输入油品重量为28 339.606吨、计 206 506桶,比提单记载的重量少495.394吨。后本案原油贸易合同约定的价格因故减价,卖方开具落款时间为5月13日的发票,载明原油数量为211 200桶计28 835吨、价格为25.580美元/桶CIF中国舟山、总金额为5 402 496美元。2002年6月5日,中国国际石化公司向联合石化亚洲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 402 496美元,比合同价少付139 180.80美元。2002年12月27日,原告仍依据CCIQ重量证书与提单记载的重量差额、保险单的约定单价,扣除 5‰自然损耗率后向被保险人中国国际石化公司支付了赔偿款67 497.62美元。2003年1月6日,被保险人向原告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同年3月7日,由北英保赔协会向原告出具保函,确认“喜鹊”轮所有人为被告铜河公司,涉案航次未以光船租赁方式出租,实际该轮由寰宇公司管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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