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保北京支公司诉铜河公司、寰宇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代位求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承运人在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交货义务时,应当按照清洁提单关于货物的记载进行交货。即使承运人以装港空距报告证明其实际接收的货物或装船的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收货人仍有权依据
海商法第
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提单记载内容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二、原油贸易合同和运输单证中没有约定装、卸港的交接计量方法,实际交接时采用了流量计计量、岸罐计量和油舱空距计量等多种不同的计量方式。在此情形下,收货人以卸货港岸罐计量证书的记载与提单记载不符主张货物短少,但其提供的岸罐计量数据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之外,也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原油短少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以装卸港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与提单相符进行抗辩的,原油实际交付的数量可以依据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确认。收货人提供的计量岸罐重量证书,除非经承运人同意,否则不具有证明原油交货数量的效力。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
负责人:杨斌,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铜河海运有限公司(Copper River Maritime Inc.)。
法定代表人:廖伟文,该公司董事。
被告:寰宇船务企业有限公司(Pan Cosmos Shipping & Enterprises Co.,Ltd.)。
法定代表人:廖伟文,该公司董事。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北京支公司)因与被告铜河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河公司)、寰宇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代位求偿纠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财保北京支公司诉称:2002年5月7日,原告承保的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际石化公司)进口的28 835吨辛塔原油自印度尼西亚辛塔运往中国舟山,装载该批原油的“喜鹊”轮的船长代船东签发了CINTA- 2607清洁提单。“喜鹊”轮于2002年5月15日驶抵目的港舟山卸货,5月17日卸货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以下简称CCIQ)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70200YJ25号重量证书,证实“喜鹊”轮实际卸货28 339.606吨,比提单数量短少495.394吨。原告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相关损失进行保险赔付,支付保险赔偿金共计 67 497.62美元,并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喜鹊”轮的船舶所有人为被告铜河公司,由被告寰宇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被告方承运货物并签发了清洁提单,但未能全部完好地交付提单所载货物,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方支付货物损失 67 497.62美元及利息674.98美元。庭审中,由于被保险人实际支付货款时货物减价,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要求被告方支付的赔偿金额减少为65 802.4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