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人余志远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凌晨3时许,他听到住在隔壁的被害人阮召森和被告人彭崧回来了。不一会儿,听阮召森在客厅说“大家都是兄弟,别这样子”,接着就听到开铁门的声音。他起床后看见阮召森已经到了门口正往楼下跑,彭崧左手持一把水果刀,刀刃上有血,跟着也下楼了。听阮召森的女友李庆玲对阮召森的朋友“峰弟”说:“彭崧人疯了,用刀捅了阮召森。现在两人都跑到楼下去,我怕彭崧还在门口,现在不敢出去,你过来看看彭崧现在是否还在楼下。”后来听李庆玲说彭崧药吃傻了,疯了。李庆玲说的药就是指摇头丸。
4.证人阮向金的证言,证明其子即被害人阮召森的女朋友到他住处,告诉他阮召森被被告人彭崧用刀捅伤后送到医院抢救的事实。
5.被告人彭崧的供述,供称2005年 5月5日凌晨1时许,他与朋友吃宵夜时喝了两瓶啤酒,2时许在福州银联夜总会玩时,吃了一粒摇头丸,后觉得视线模糊,眼前出现了好多五颜六色的波浪形条纹,觉得每个人都在说他的坏话,看他的眼光都很鄙视。他很想发泄,把身边的朋友“峰弟”按倒在地。被害人阮召森把他送回暂住的北江里新村6号204室后,他感觉女友余巧梅也说他的坏话,于是打了她两耳光,余巧梅就离开了。当时他觉得朋友们在合伙整他,心想“你们合伙搞我,我也没有什么好怕的,大不了一条命,你们想要打我,我得去找一把刀防身”,就到厨房里找到一把长20厘米的单刃水果刀。阮召森让他喝水时,他举起刀冲着阮召森比划,又觉得没有必要捅阮召森,于是又把刀放下来。阮召森立即跑到门边,阮召森的女友也跑到厨房里。他认为房间里的门离厨房很近,如果阮召森从厨房里拿把刀,对他就太危险了,他就会被阮召森杀死。于是想先下手,就右手持刀捅了阮召森胸腹部,阮召森“哎哟”叫了一声转身跑出去,他跟着也跑下楼。案发后他到宁德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另供认以前吸食过摇头丸七、八次,吸食后也产生过类似的幻想。
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北江里新村6座 204室,被告人彭崧指认了作案现场。
7.福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阮召森系左胸部被单刃锐器刺中致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8.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证明,证实被告人彭崧主动投案自首的经过。
被告人彭崧及其辩护人辩称:彭崧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理由是:1.彭崧是在吸食摇头丸后产生的病理性动机下作案,作案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已丧失,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故不应负刑事责任;2.即使彭崧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3.彭崧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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