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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彭崧故意杀人案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彭崧故意杀人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因吸毒后产生神志异常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崧。2005年5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阮向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凤钰。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崧犯故意杀人罪,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阮召森的父亲阮向金、母亲李凤钰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起诉书指控:2005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彭崧服食摇头丸后药性发作,在其暂住的福州市鼓楼区北江里新村6座204室内,持刀捅刺同室居住的被害人阮召森的胸部,阮召森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阮召森因左胸部被单刃锐器刺中导致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当日21时许,彭崧主动到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重案大队投案自首。彭崧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以下证据:
  1.证人李庆玲(被害人阮召森的女友)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她和阮召森及被告人彭崧一起回到暂住处,阮召森对彭崧的女友余巧梅说:“彭崧吃了摇头丸,人很不清醒。”彭崧回到房间后,无故打了余巧梅两巴掌,余巧梅就离开了。她看到彭崧躺在床上,眼看天花板,神情呆滞。阮召森拿水给他喝,他也不喝。后彭崧到厨房拿一把水果刀对着阮召森比划,阮召森劝他,他笑了笑,转身走向大厅。阮召森和她准备离开时,彭崧双手持刀朝阮召森心窝处捅了一刀,拔出来后刀上有血。阮召森受伤后就往楼下跑。她因害怕躲进厨房,彭崧跟进来,她哀求彭崧不要杀她,彭崧停了下来,对她笑了笑转身出门去追阮召森。阮召森与彭崧是好朋友,因此才让彭崧和他女友搬过来一起住,至案发时已经同住十几天。阮召森从没有吃过摇头丸,听余巧梅说彭崧经常吃摇头丸。
  2.证人余巧梅的证言,证明2005年5月5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彭崧由被害人阮召森扶着回来,脸色发黑,看上去有点恐怖。后彭崧无故打了她,她就走了。后阮召森的女友李庆玲打电话告诉她彭崧用刀把阮召森捅了,于是她赶回暂住的北江里新村,看到彭崧被他几个朋友按在那里。这时李庆玲从楼上下来,她就和李庆玲一起去找阮召森,到北江里新村门口时,一个的士司机说他把阮召森送到省立医院了,两人就坐车赶到省立医院。她和彭崧从2000年开始恋爱,彭崧告诉过她自己吃摇头丸的事,她劝彭崧不要再吃。两人在一起的时候,没有看到彭崧吃摇头丸。案发后,她和李庆玲坐车一起到省立医院的路上,听李庆玲说案发前彭崧吃了摇头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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