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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

  一审审理期间,根据当事人申请,一审法院于2001年3月13日、2001年4月28日、2001年6月5日、2003年9月5日分别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争议工程的工程造价、未报验不合格的工程量、材料款退价进行鉴定及对证据进行保全。
  金坛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由其承建的大庆商城超市工程及附属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对大庆商城超市工程及附属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结论为:(一)大庆商城超市及高层工程造价为56 103 764.68元。(二)待定部分合计3 608 045.76元,其中劳动保险基金 1 561 292.73元、税金2 046 753.03元。水电部分原鉴定认定完成7根电缆,金坛公司提出完成21根电缆,因鉴定机构无法区分1999年和2000年施工界限,故请法庭调查处理。7根电缆工程费用为208 067.79元;21根电缆工程费用为1 916 565.27元。附属工程因双方均未提供计算依据,无法进行鉴定。
  庆龙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由金坛公司承建的大庆商城超市工程未报验不合格的工程量进行鉴定,对超市工程4层及B区18楼层已完工程进行勘验,对丽宫新世纪、丽宫名店及B区商业银行16- 21层未完工程进行证据保全。鉴定中心对由金坛公司承建的未报验不合格的工程量进行了鉴定,结论为:“1999年施工工程:1.由庆龙公司及黑龙江宏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的不合格工程项目:内墙抹灰返修费用为169 847.10元;消防喷淋工程费用为949 514元。 2.庆龙公司及黑龙江宏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的不合格工程项目,由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大庆六处B栋项目经理部返工维修工程:超市B区银行地面维修费用为42 810元;超市B区银行墙面维修费用为602408元。2000年施工工程:1.鉴定人员现场勘察,大庆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确认的不合格工程项目,由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大庆六处B栋项目经理部返工维修的工程:C、D栋外墙理石、外墙砖所需维修费用为785 935元。 2.大庆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确认的不合格工程项目,由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大庆六处B栋项目经理部返工维修的工程:A、B栋地下室防水所需维修费用为404 232元。 3.金坛公司及黑龙江宏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的不合格工程项目,由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大庆六处B栋项目经理部返工维修的工程:C、D栋地面返修费用为527 310元。C、D栋电气修补工程返修费用为15 542元。4.金坛公司及黑龙江宏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的不合格工程项目:C、D栋水暖修补工程费用为14051元。5.庆龙公司及黑龙江宏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的不合格工程项目,由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大庆六处B栋项目经理部返工维修费用为:C、D栋屋面防水返修费用为 325 706元;超市B区银行地面维修费用为 142467元。”
  因双方对1999年由庆龙公司为金坛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退价问题协商不成,双方共同指定黑龙江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分析退价,结论为:A、C、 D区(裙房)和B区高层工程土建部分材料总价款为27 614 917.05元。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造价高层(B区)下浮9%、裙房(A、C、D区)下浮8%(扣除计划利润、管理费、税金),其下浮后材料总价款为 25 355 275.27元。水电部分因双方均未提供1999年大庆定额标准,鉴定机构对此无法鉴定。庆龙公司为金坛公司提供的水电部分材料款,由金坛公司签字票据上载明的单价合计7 342 506.54元。
  金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双方于 1999年4月13日和1999年6月8日,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金坛公司为庆龙公司承建大庆商城超市工程,工程造价下浮8%,临时设施由庆龙公司提供;金坛公司垫资的 1000万元作为工程保证金,庆龙公司于 1999年10月30日归还;金坛公司每月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大庆市预算定额作出预算,每月25日报监理部、工程指挥部,审批后扣除庆龙公司提供的材料预算价款及机械费、台班费,每月30日按工程款的 80%拨给金坛公司。合同签订后,金坛公司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土建、水暖、电照、消防等工程,并按约定将每月完成的工程量报监理审批,合计工程款7872万元,扣除庆龙公司提供的材料、机械使用等费用及工程造价下浮8%,庆龙公司应向金坛公司支付工程款3577万元。按约定庆龙公司应向金坛公司支付80%的工程进度款 28 616 000元,扣除庆龙公司已付工程款 1158万元,尚欠工程款17 036 000元至今。另外庆龙公司拒不返还工程保证金 1000万元,并扣押金坛公司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总价值为300万元。为此,请求依法判令庆龙公司给付金坛公司80%的工程进度款17 036 000元;返还工程保证金 1000万元;支付机械设备租赁费及周转材料款300万元。
  一审庭审过程中,金坛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庆龙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836万元;2.庆龙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1000万元;3.庆龙公司返还周转材料并支付租赁费150万元;4.庆龙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金坛公司又将诉讼请求调整为:1.庆龙公司给付1999年由金坛公司为其施工部分的全部工程款及利息(利息自2000年10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 1-3年贷款利率计算),并对上述工程款请求以拍卖工程价款优先受偿;2.庆龙公司返还由金坛公司垫付的借款10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1999年11月1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1-3年贷款利率计算);3.庆龙公司返还借用的4355.56平方米钢模板、 1066米钢角模和19 600只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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