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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诉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997年9月28日,原告星源公司与星源美国品牌公司 (STARBUCKS U.S. BRANDS CORPORATION)签订一份商标保护与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及其修订文件,星源美国品牌公司授予星源公司一项非独占权利、许可和特权,星源公司据此有权使用和再许可他人在美国(但不包括夏威夷、美国的领地和属地)使用星源美国品牌公司所有的包括商标和服务标志在内的各项财产。
  根据原告星源公司的会计年度报告,星源公司1999年度在中国等13个国家拥有2498家门店,公司净收入16.8亿美元,资产总计12.5亿美元;2002年度,星源公司已拥有门店5886家,遍布30个国家和地区,公司净收入32.3亿美元,资产总计 22.9亿美元。
  根据因特网上及美国发行的权威刊物发布的信息,在2001年《商业周刊》全球最佳品牌龙虎榜中,“STARBUCKS”品牌名列第88位,品牌价值17.6亿美元;在《财富》杂志2001年、2002年所作的“美国最受推崇的公司”排名中,“STARBUCKS”品牌在食品服务类公司中连年排名第1位;在 2002年“Fortune 1000”(美国1000家最大公司)排名中,“STARBUCKS”品牌列食品服务类第4位;在2003年美国《品牌周刊》第25期所载美国超级品牌中,“STARBUCKS COFFEE”名列快餐超级品牌第8位。在中国商标转让网(www.dealbrand. com)(2004年5月9日登陆)网站设立的世界驰名商标栏目里,列有“美国星巴克”以及“STARBUCKS COFFEE”文字及图形商标的图案。
  1999年10月,韩国知识产权局在对一起商标注册异议申请的决定中,认定在该国注册于第112类(饭店业)等9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的“STARBUCKS”商标作为在韩国驰名的外国商标。
  经中国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星源公司于1996年5月14日、6月28日将“STARBUCKS”文字标识、“STARBUCKS”文字及图形标识在第42类进行了商标注册,注册号分别为839975、851969,核定项目均为咖啡馆、餐馆。1997年1月7日,星源公司又将“STARBUCKS”文字标识、“STARBUCKS”文字及图形标识在第30类进行了商标注册, 注册号分别为 926045、926050,核定使用商品均为咖啡、咖啡饮料、咖啡调味品、茶及茶叶代用品等。从1996年5月至2003年3月,星源公司还将“STARBUCKS”文字标识、“STARBUCKS”文字及图形标识、“STARBUCKS COFFEE”文字及图形标识在其他多类商品及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商标注册。其中“STARBUCKS”商标的类别为第7、9、11、 14、16、18、21、25、28、29、32类,“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的类别为第7、 11、21、25、29类,“STARBUCKS COFFEE”文字及图形商标的类别为第30、42类等。 1999年2月1日, 星源公司首次将“STARBUCKS”的中文译文“星巴克”文字标识在中国台湾地区注册于第42类。2001年12月,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在一起商标异议的审定中认定“星巴克”商标为“著名标章”。在中国大陆,星源公司于 1999年12月28日将“星巴克”文字标识在第35类进行了商标注册。此后,又分别于2000年2月21日、28日将“星巴克”文字标识在第42类(餐馆、咖啡馆、餐厅、快餐馆等)、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加奶咖啡饮料、咖啡调味品及饼干、糕点、面包等)进行了商标注册,注册号分别为1367394、 1369000。此外,星源公司还将“星巴克”文字标识在第21、25、35类进行了商标注册。至本案受理前,星源公司又将“星巴克”文字标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于第21、25、30类进行了商标注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于第21、25、30、35、42类进行了商标注册。
  1999年1月,中国大陆范围内的第一家星巴克连锁店在北京开业。在此前后,原告星源公司为配合新店开业,通过印制广告宣传材料宣传其商标及产品与服务,内容涉及咖啡制作方法、产品目录、新店开业、星巴克品牌背景、服务质量等多个方面。在这些宣传材料中,使用了“STARBUCKS”、“STARBUCKS COFFEE”文字及图形商标,同时使用了“星巴克”文字。截止 2003年12月,除上海以外,星源公司在北京、广州、深圳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的星巴克连锁店达到49家。
  2000年3月20日,原告星源公司与其在美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STARBUCKS COFFEE INTERNATIONAL,INC(以下简称SBI公司)及原告统一星巴克三方共同签订一份商标许可协议。根据该商标许可协议,星源公司作为商标所有人,批准SBI公司授予统一星巴克在中国上海市为开发和经营STARBUCKS商店、从事核心业务和销售核心产品使用相关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的商标为星源公司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其中包括属于第42类的“STARBUCKS”、“STARBUCKS COFFEE”文字及图形和“星巴克”商标。该协议的性质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2002年8月,三方对上述协议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协议附件的规定,统一星巴克可以使用星源公司在中国大陆分别注册于第30类、第42类的“STARBUCKS”、“星巴克”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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