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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诉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提供以下证据:
  1.商标注册文件一组。说明“STARBUCKS”等6个商标及其关联商标在中国大陆、美国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情况,用以证明原告对“STARBUCKS”等6个商标及其关联商标享有商标权利。
  2.“STARBUCKS”等6个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一组。说明相关公众对“STARBUCKS”等6个商标及其关联商标的知晓程度,原告对上述商标的使用、宣传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上述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使其驰名的其他因素,用以证明上述商标在全球及中国大陆的驰名情况。
  3.被告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用以证明被告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原告的“星巴克”商标相同。
  4.2003年8月1日《解放日报》的相关报道,内容是:上海星巴克总经理茆先生接受该报采访,称因觉得美国星巴克公司开了4000多家店、“星巴克”牌子好,为此在上海对“星巴克”进行了抢注。用以证明被告主观上有“搭便车”的故意。
  5.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出具的 (2003)沪黄一证经字第7486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与原告的“STARBUCKS”等6个商标相似的文字及图形标识的事实。
  6.公证抽样调查及媒体对被告侵权的相关报道。用以证明相关公众在经营主体及其产品和服务方面对原、被告产生混淆,被告主观上具有恶意。
  7.关于被告的客流量统计的公证书,被告开业以来的利润统计,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发票和收据,用以证明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合理开支的律师费等费用人民币56万元。
  被告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辩称:1.原告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提供了经公证、认证的公司登记,该证据证明星源公司成立于1985年11月4日,但原告却在起诉书中称该公司创立于1971年并在 1976年申请注册了第一个“STARBUCKS”商标。原告提供的其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星巴克”商标和“STARBUCKS”商标之权利证据都是复印件,未提供原件,所提供的境外注册的“STARBUCKS”商标等其他权利证据中,公证书与被公证文件相互分离,无一体性标志,这些证据依法亦不应予以采信。因此,原告不是适格的权利主体。2.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3.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的诉讼请求在实体上也不能成立。中文“星巴克”商标与英文“STARBUCKS”商标是各自独立的商标,且后者与本案无关。原告的“星巴克”仅为普通商标,统一星巴克经营的时间不长,截至起诉之日不足四年,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极低,故“星巴克”商标不属驰名商标。4.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含有“星巴克”字样的企业名称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于 1999年10月20日就已取得包含“星巴克”在内的企业名称权,星源公司取得“星巴克”商标权的时间晚于被告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时间。因此,被告的企业名称权作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保护。5.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被告在经营中始终使用企业名称的全称,没有突出使用“星巴克”字样,并未构成对原告“星巴克”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在店堂装潢中使用咖啡杯图案作为宣传,系合法使用,该图案与原告“美人鱼图案”图形商标在图案构成和视觉效果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不构成对该图形商标的侵权。此外,上海星巴克经预先核准“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时,原告在中国大陆并无以“星巴克”命名的咖啡馆及经营咖啡的企业。综上,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被告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上海星巴克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用以证明被告的企业名称于1999年 10月20日已被预先核准。
  2.照片、图片等证据材料一组。用以证明圆形绿底白字带圈图形系咖啡馆通用的标识,不具特定性。
  3.《解放日报》刊登的照片资料。用以证明原告星源公司的美人鱼图形商标(即“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与被告的咖啡杯图案标识存在明显差别,不会发生混淆。
  4.市场使用情况调查报告、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等证据材料。说明经对在上海的5家统一星巴克连锁店进行调查,星源公司取得“星巴克”商标(第42类)专用权后,一直没有使用,为此上海星巴克依法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根据原告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的申请,2004年1月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被告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采取证据保全。
  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星源公司的成立时间以及原告提供的部分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存在异议。
  原告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诉称星源公司创立于1971年,并于1976年注册了第一个“STARBUCKS”商标。被告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公司登记证明星源公司成立于1985年11月 4日,因此,星源公司的实际身份与其所主张的并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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