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和《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签订后,本案被告、反诉原告王华签署了向浦东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该公司董事职务的申请,并依约向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张桂平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张桂平代为行使王华在浦东公司股份项下可享有的一切权利。并确认,在王华将其名下股份全部转让给张桂平之前始终有效并不得撤销。张桂平于2004年10月22日以转账支票向王华支付了2000万元定金,同年10月29日又以转账支票向王华支付股份转让金2300万元,由陈影签收。协议签订后10日内,连同2000万元定金,张桂平共向王华支付了4300万元人民币的股份转让金,王华确认收到。2004年12月28日,王华致函张桂平,确认对方在 2004年12月31日前还应支付4000万元人民币,督促其如期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并告知对方,“若逾期支付以上款项,将收回持有的浦东公司3400万股自然人股份,已支付的4300万元人民币也将作为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
2004年12月30日,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张桂平向本案被告、反诉原告王华发出《付款通知》,要求王华于2004年12月 31日来苏宁环球大厦17楼其办公室领取股份转让金4000万元,并办理其已支付完全部股份转让金的确认手续。2004年12月31日,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华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员张轶、陈影作为经办人,向张桂平出具《收条》,内容是:“今收到苏宁公司代张桂平支付的股份转让金叁仟捌佰万元整(转账支票)。尚余贰佰万元股份转让金,待股份转让手续完备确认后结算。经办人陈影、张轶代王华。”该收据上还加盖了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2005年1月8日,本案被告、反诉原告王华向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张桂平发出《关于收回股份的通知》。该通知申明,张桂平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支付股份转让金4000万元整。然而,直到2005年1月 4日,张桂平才向王华支付3800万元。鉴于张桂平迟延支付且尚欠人民币200万元整,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从即日起终止双方于2004年10月22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与此同时,王华依《股份转让协议》第六条所签发的所有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亦同时作废,王华仍持有浦东公司17%的股份,并享有该股份所包含的所有股东权利。
2005年2月25日,本案被告、反诉原告王华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处声明:“从即日起,对有关我在浦东公司所持有的17%的股份的一切变更事宜,以及对浦东公司任何增资、股权变动行为的,必须通知我本人到场予以确认,否则,我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院另查明:2004年4月16日,本案被告、反诉原告王华用两个手机发了同一条信息给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张桂平,内容是:“张总,昨日商谈股份转让事宜,我认为按曾水沙转让比例17%×4=6800万+1700万元=8500万元,我投入这么长时间并对整个增资起很大作用。”
2004年3月11日,《南方周末》大幅报道了浦东公司土地升值,部分股东因此发生纠纷的情况,报道中还有对本案被告、反诉原告王华本人的采访。报道明确指出,浦东公司股东内部纠纷的另一起因是“浦东公司那4500亩土地价格的急速窜升。……4500亩土地地价升值近三倍,仅地价升值带来的潜在收益就高达16亿元,当然这还没算上在4500亩土地上建成住宅后更大的收益。”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为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股份转让协议》及《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是否有效、能否撤销,即上述协议是否违反
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浦东公司章程》的规定,签约中是否存在价格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二、如果上述协议有效,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张桂平在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款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本案被告、反诉原告王华能否解除合同;三、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如果过高应如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