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胜诉世平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四条的规定,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处理事务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朱永胜。
被告:安徽省东至县世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朱永胜因与被告东至县世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平公司)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朱永胜诉称:原告系被告世平公司的雇工。2003年8月5日,世平公司客户钱月英家液化气打不着火,要求被告下属的土地局换气点派人前来维修。当时原告正在该换气点,听说此事后,便说该客户家的液化气罐是原告检测的。该换气点负责人沈革联当即说:“你检测的,就应该由你去。”因此原告赶往客户钱月英家维修。在维修过程中不慎发生燃烧事故,致原告受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原告受被告雇请在工作中受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9717.90元,并赔偿原告伤残补助费17 250.84元。
原告朱永胜提供以下证据:
1.2001年7月1日核发的液化石油气换气点许可证和2002年7月24日核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用以证明富邦换气点是被告世平公司设立的,原告参加了消防安全培训,系富邦换气点负责人。
2.2003年8月6日沈革联作出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原告去客户钱月英家维修是受其指派的,在此次维修中发生了燃烧事故。
3.孙杰鑫、李茁、刘国大出具的证明二份。用以证明富邦换气点是世平公司的换气点,原告是世平公司的职工。
4.杨金花、周平、邓凡琴、方庆出具的情况说明三份。用以证明钱月英系被告的客户,亦在此次液化气修理过程中被烧伤。
5.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有维修业务。
6.录像带、录音带两盘。用以证明沈革联指派原告去钱月英家维修的事实,以及土地局换气点和尧粮门市部换气点的安全责任由被告承担。
7.医药费收据二张及出院小结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因伤花去医药费595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