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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联证券劳动服务公司与港澳祥庆实业返还财产纠纷案

  另查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执行 (2001)鄂高法监二民再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01年9月21日作出了(2001)鄂执字第16-1号裁定书,裁定将老富昌地产在石家庄冀昌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原石家庄冀庆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所占有的 45%的股权执行回转给澳门祥庆所有。
  新富昌地产及翁德慧因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鄂高法监二民再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及(2003)鄂高法监二民再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存在异议,向本院反映称:1.富昌地产在石家庄冀昌旅行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系合法取得,富昌地产已经支付了股权转让金,股权应受法律保护。富昌地产的股权取得和澳门祥庆与中联公司之间的财产返还纠纷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1年再审时,在未告知富昌地产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了涉及到处分富昌地产名下股权的 (2001)鄂高法监二民再字第10号调解书,处分他人合法权益,属内容违法,应予以撤销。澳门祥庆申请再审也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相应执行回转的裁定,是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严重侵犯了富昌地产的民事权益和诉权。4.新富昌地产与老富昌地产虽然在澳门财政厅分别登记,但新富昌地产事实上承接了老富昌地产的所有权利义务,有权承接上述合作企业的外方股权。退一步说,翁德慧作为翁文雄的合法继承人,以继承人的身份也完全有权主张老富昌地产的股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3)鄂高法监二民再字第5号民事裁定驳回新富昌地产的异议,对翁德慧以继承人身份提出的异议置之不理,缺乏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1996)鄂经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后,在执行过程中,老富昌地产依法取得了原澳门祥庆在内地合作企业的股权,并办理了相关的审批、变更登记手续,成为了合作企业的股东。老富昌地产的持牌人翁文雄于1998年去世,老富昌地产已经于1998年4月结束营业。新富昌地产于 2001年4月成立,持牌人为翁德慧。新富昌地产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法律上承接了老富昌地产的权利义务,故不能认定新富昌地产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老富昌地产因(1996)鄂经初字第73号调解书的执行参与到本案中来,本案的再审结果特别是执行措施的采取,与老富昌地产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老富昌地产已经结束营业,其持牌人翁文雄去世。根据翁文雄之妻(翁德慧之母)余彩婵的声明书、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在澳门初级法院的遗产管理人声明笔录等,可以认定翁文雄之女翁德慧系翁文雄的合法继承人,且其接受其他继承人的委托暂管相关财产,故翁德慧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有权就老富昌地产的相关权益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且即使案外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但根据其反映的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确实存在错误,仍须予以纠正。根据本院(93)民他字第1号《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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