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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两相和公司诉陶芹商标侵权纠纷案

灌南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两相和公司诉陶芹商标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地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对他人注册商标中地名的使用是出于善意,是为了表明产地或地理来源,使用后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使用。若行为人对地名的使用并非出于善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攀附他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地名商标的商誉,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则该使用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而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江苏省灌南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陶维新,该局局长。
  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继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陶芹。
  原告江苏省灌南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 (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和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相和公司)因与被告陶芹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两相和公司诉称:国家33类(酒)商品上的“汤沟”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注册的江苏省著名商标,该商标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所有,并由其授权两相和公司使用。“汤沟”商标在白酒市场上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为两原告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被告陶芹所经营的灌南县汤沟曲酒厂恶意侵犯两原告的商标权,将两原告的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在酒类商品上突出使用,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变更其所经营的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厂名中不得含有“汤沟”字样,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陶芹辩称:“汤沟”是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汤沟镇在我国明朝末年,就以白酒业闻名于世,其悠久的酒业文化资源为汤沟人所共有,汤沟人都有合理、正当使用“汤沟”的权利。被告在自己的居住地即汤沟镇汤沟街开办家庭经营形式的“灌南县汤沟曲酒厂”,该字号经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珍汤”,该商标于2005年被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被告生产的产品包装上均明确显示自己的商标。被告在自己产品包装装潢上独特使用“汤沟曲酒厂”的字样是对自己企业名称的宣传,是自己固有的权利。被告在产品包装装潢上使用“汤沟曲酒厂”字样,与原告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两相和公司的“汤沟”图案商标存在显著区别,不会为相关公众所混淆或误认,没有侵犯两原告商标权,更不存在赔偿问题。故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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