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峰等诉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公安机关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供新闻媒体用于新闻报道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以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配合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正当性以及新闻媒体自身在新闻报道中的过失,均不构成免除公安机关上述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原告:李海峰。
法定代理人:李庆国(系李海峰之父),个体工商户。
原告:高平。
法定代理人:张蓉(系高平之母),农民。
原告:刘磊。
法定代理人:张艳玲(系刘磊之母),霍丘县供销社下岗职工。
原告:孙俊。
法定代理人:孙立胜(系孙俊之父),个体工商户。
原告:陈光贵。
法定代理人:陈树人(系陈光贵之父),个体工商户。
原告:张力保。
法定代理人:张宏威(系张力保之父),个体工商户。
被告:安徽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汤达祥,该台台长。
被告:六安市公安局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分局。
负责人:黄家玉,该局局长。
被告: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叶集实验学校。
法定代表人:郑长福,该校校长。
原告李海峰、高平、刘磊、孙俊、陈光贵、张力保因与被告安徽电视台、六安市公安局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分局(以下简称叶集公安分局)、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叶集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叶集实验学校)发生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海峰、高平、刘磊、孙俊、陈光贵、张力保诉称:六原告均系被告叶集实验学校初中学生。2005年4月13日,被告叶集公安分局与叶集实验学校联系,由班主任通知六原告前往叶集公安分局协助调查一起强奸(未遂)案。在叶集公安分局,六原告按照公安人员的安排手持编号,与犯罪嫌疑人一起列队接受了被害人指认,并被摄像。六原告事先不知晓摄像的真实情况和用意,事后提出不得公开,叶集公安分局表示同意,但后来将摄像材料提供给新闻媒体。2005年4月16日,被告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公开报道了该新闻,播放了叶集公安分局提供的摄像材料,且未对六原告协助公安调查的真实情况作出说明,亦未对相关影像作任何技术处理。由于社会公众不明真相,纷纷谴责六原告未成年即犯下恶劣罪行,给六原告的生活学习造成负面影响,也给六原告的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六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六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向六原告各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共计 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