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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诉李焕强故意毁坏财物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按照刑法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二、行为人从停车场将他人的机动车偷开后造成车辆损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虽然开办停车场的单位与车主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但该单位不属于依法负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与车主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同因犯罪行为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车主以该单位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并主张该单位对犯罪人应负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法不予支持。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据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应当限定为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李某。 198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3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克建,该分局局长。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李诚以李某、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以下简称公安红桥分局)为被告,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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