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答辩称:市政府按照锅炉房总投资80%的额度应当给予振富公司的政策优惠额度已经全部到位。市政府既不欠振富公司政策优惠额度,更不欠工程投资款。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振富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为:市政府1999年1月22日办公会议纪要(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建设东风新村锅炉房的优惠政策》是双方共同认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确认锅炉房区域9.2公顷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应否收费应当以此作为依据。根据办公会议纪要(二)规定,锅炉房建设属于公益事业,用地划拨,不收取土地出让金,表明锅炉房区域9.2公顷土地只准建设锅炉房,不准建设其他建筑,是建花园式集中供热热源厂。但振富公司违反规定,先是将国有划拨土地改为商用出让土地,然后加盖7万多平方米商品楼,对振富公司在9.2公顷公益用地上加盖的7万多平方米商品楼应当依法收取土地出让金。公益用地本身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但地上建筑物应当交纳建设规费,商品房项目更应当交纳建设规费。振富公司主张将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从优惠政策中扣除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市政府虽然在1997年发文取消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但不久又恢复收取。现凡建设项目均收取该笔费用,振富公司也不应当例外。
市政府按照约定,已经按照振富锅炉房总投资的80%额度兑现优惠政策,不存在欠款。大庆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振富公司应当免交的四项规费数额为3831.55万元。除公益用地以外的商品房开发部分用地34 549平方米应当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全部用地均应当收取土地管理费、土地评估费、地籍登记调查费等规费。大庆市建设局确认免收的七项规费数额是5066.83万元,包括7万余平方米商品房的建设规费。大庆市教育局确认的免收规费项目只有一个,即教师住宅提留金,数额为445.52万元,也是按全部商品房面积收取的。根据大庆市审计局审计结果,振富公司总投资为 15 706万元,市政府应当给予振富公司的优惠额度为13 124.80万元。已到位的政策优惠额度是上述三部门确认应当免收的 12项规费共计9343.9万元、振富公司已经收取的入网费1087万元、市政府已经支付给振富公司现金3935.83万元,上述各项合计14 366.73万元,比应当给予振富公司的优惠额度还多出1241.93万元,据此,市政府优惠政策额度已经全部到位,不存在欠付优惠政策兑现款及其利息问题。市政府按照锅炉房总投资的80%给予振富公司优惠政策,实质是市政府在振富锅炉房建设中的出资,应当对应拥有80%产权,否则振富公司应当将市政府应收免收的规费返还市政府。
本案所涉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由法院决定。不论是何种性质的合同,市政府均依约履行了合同,不存在违约的事实,相反是振富公司没有依约建设花园式热源厂,已构成违约。五份算账稿内容尚未确定,与市政府确定的优惠政策相悖,不具备证据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据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曾到当地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试图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但终因市政府拒绝,调解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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