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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

  第三、市政府是否应当在振富公司总投资中扣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420.65万元。1997年12月19日市政府下发庆政发[1997]44号《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不合理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第二批)的通知》,取消4项不合理收费,其中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999年1月22日,市政府下发会议纪要附件 (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建设东风新村锅炉房的优惠政策》,该会议纪要决定,免征锅炉房及其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20项费用,其中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02年1月25日,大庆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振富集团开发建设振富锅炉房及振富小区有关问题的汇报》载明,经多次与振富公司沟通对接,现基本达成一致意见,锅炉房区域占地9.2公顷范围,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建筑物不收取各项规费,其中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因市政府给予振富公司的优惠政策中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振富公司又以承建锅炉房的履行行为予以承诺,且在其举示的证据及庭审中均承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优惠政策项目,因此,振富公司主张市政府应当返还扣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420.65万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市政府反诉主张振富公司应当返还市政府优惠政策款13 124.80万元是否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支持。市政府以振富公司不是锅炉房的所有人,其未实际开发建设锅炉房项目,未使用市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振富公司应当负返还 13 124.80万元义务为由,主张振富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将市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给付的现金投入锅炉房工程,锅炉房为振富供热公司自建,产权为振富供热公司所有,因此,振富公司应当返还政策优惠款 13 124.80万元。经一审庭审质证,市政府对振富公司举示的《关于投资建设新村集中供热系统工程的请示》及开发区管委会下发的(1998)28号文件《关于下达<振富房屋开发建设第十居住区基本建设计划>的通知》均无异议。振富供热公司产权档案中最主要的材料是《振富房屋开发建设第十居住区基本建设计划》的通知,此通知是产权管理机关为振富供热公司颁发产权证的依据,该通知的受通知人为振富公司。虽然振富供热公司取得了锅炉房房屋产权,但不能证明振富供热公司为锅炉房项目的开发商。经国家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项目建设者为项目开发人,即振富公司。振富公司为锅炉房项目的开发商。市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是给予项目开发人的待遇,开发建设者可享受免交部分规费的优惠政策,但不存在不享受优惠政策就必须按市政府优惠待遇额度予以返还的义务。因此,市政府请求振富公司返还政策优惠款 13 124.8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市政府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驳回振富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市政府的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87440元,由振富公司负担,反诉费666 250元,由市政府负担。
  振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判令市政府给付其应当承担的工程投资款 5983.65万元,利息自欠款之日按照约定利率给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主要上诉理由如下:一审判决认定市政府按照振富公司投入资金的80%予以补偿,补偿方式为免收各项规费,不足部分用收取的入网费补足,市政府未按照约定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市政府与振富公司确立了投资建设热源工程补偿合同关系,以优惠政策额度转化为债权的观点没有依据。市政府免征20项费用的要约中包括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府已用履行行为对此予以承诺,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上诉人还认为,优惠政策方案明确提出优惠政策额度超过80%的部分,由开发商为政府建设等值的市政工程。免征20项规费抵顶80%的投资额,不足部分用收取入网费的办法解决。前述内容是当事人从各项规费抵顶超额与不足两个方面分别作出约定。若各项规费抵顶超过优惠额度由开发商继续出资为政府建设等值的基础设施工程。此约定的实质是市政府将超过投资总额80%的部分免收的各项规费转换成振富公司用现金履行的义务,若各项规费抵顶不足则由市政府用收取的入网费补足,入网费也是现金给付。振富公司依据合同及实际履行行为,依法享有要求市政府给付应由其承担而尚未给付部分投资款的请求权。在结算过程中,五份算账稿对明令取消的8项收费已从原抵顶项目中扣除,足以证明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对原约定已经作出变更,配套费应当从抵顶项目中扣除。原审判决在‘程序上也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简单适用实体法驳回振富公司诉讼请求即得出了裁判结论,未阐明驳回的理由,违反了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原则。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代替一方当事人解释合同内容,违反了当事人在合同中体现的意思自治,其实质是以公权干预私权,违反了法官不得代一方当事人抗辩的司法原则。原判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背离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和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属于未审先判,早在当事人起诉不久,一审法院就扬言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审理时间长达近两年,严重超审限。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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