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关于锅炉房区域占地9.2公顷土地是否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各项规费。第二、市政府是否欠付振富公司款项以及欠付款项的依据。第三、市政府是否应当在振富公司总投资中扣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420.65万元。第四、市政府反诉主张振富公司应当返还市政府政策优惠款13 124.80万元是否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得到支持。
第一、关于锅炉房区域占地9.2公顷土地是否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各项规费。一审法院认为,1999年1月22日市政府下发会议纪要附件(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建设东风新村锅炉房的优惠政策》中记载:锅炉房区域占地9.2公顷,不收土地出让金。免征锅炉房及其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20项费用。2000年2月27日,市政府第8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决定,对锅炉房区域9.2公顷土地,同意按照原会议纪要执行,即不收土地出让金。市政府于 2002年1月25日、3月26日、8月9日、 2003年4月7日、8月份形成的五次算账汇报稿,无一份提出对9.2公顷区域内建筑物收取土地出让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四条第(二)项关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规定,振富公司开发建设的锅炉房项目既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又具有公益性质,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于锅炉房区域占地9.2公顷,市政府不应当收取土地出让金。根据1999年1月7日市政府批准振富公司的《大庆振富锅炉房竖向图》、《大庆振富锅炉房位置图》均反映出9.2公顷区域内设计了遮挡锅炉房的建筑物。而 1999年2月11日市政府下发优惠政策文件时,在附表中明确只对7.02公顷区域内 8.3万平方米的建筑物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其各项规费,并以此抵顶部分优惠政策额度。2002年1月25日,大庆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振富集团开发建设振富锅炉房及振富小区有关问题的汇报》载明,经多次与振富公司沟通对接,现基本达成一致意见,锅炉房区域占地9.2公顷范围,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建筑物不收取各项规费。原市长杨信及现任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的副秘书长于长纯均证实9.2公顷区域内的建筑物均属于锅炉房的配套工程,市政府不应当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其各项规费。
第二、市政府是否欠付振富公司款项以及欠付款项的依据。虽然市政府五次算账汇报稿承认欠振富公司款,五次材料确定的欠款数额不等,最高额为7935.34万元,最低额为7235.96万元。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是市政府1999年1月22日所作的《会议纪要》及《会议纪要附件 (二)》,该会议纪要并无政策不到位由市政府兑付现金的约定,因此对于上述五份材料所述“欠款”应理解为市政府所欠优惠额度的数额。依据大庆市审计局作出的审计报告,确认振富锅炉房工程总投资为 15 706.77万元,市政府给予振富公司的优惠额度为12 564.80万元,市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虽然未全部兑现,但振富公司要求转化为债权偿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振富公司要求市政府给付应承担锅炉房工程投资款及迟延给付入网费利息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