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五次审计,市政府以大庆市审计局确定的振富公司建设锅炉房工程总投资 15 706万元为基数,由不同的部门进行审核,五次审核结果承认欠振富公司最高数额为7935.34万元,最低数额为7235.96万元。经核算双方对振富锅炉房工程总投资 15 706万元,加上振富公司支付1998年万宝热源前期费用360万元,纬二路开发区段投入200万元,市政府以入网费1087万元抵顶市政府应承担的政策优惠额度均无异议。
2004年2月27日,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纪要》记载:市政府各部门进一步核实涉及到政府应收规费免收项目是否准确?每项的核算是否准确?有无漏项?每项的核算核准后,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备案,有漏项的,由各部门向振富公司征收。根据算账结果,同意由市政府偿付振富公司资金3935.83万元。
一审法院还查明,2004年3月15日,大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代市政府偿还振富公司投资款3935.83万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1998年4月27日,振富公司提出投资建设新村集中供热系统工程的请示报告。1998年12月2日,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下发《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振富房屋开发建设第十居住区基本建设计划>的通知》,记载:同意振富公司在新村第九居住区东侧占地面积为16.2公顷(含3号锅炉房用地)规划用地范围内开发建设第十居住小区工程。
1998年2月3日,振富公司取得 16.07公顷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998年12月9日,振富公司分别取得新村九区东9001号地块41 125平方米, 9002号地块41 125平方米,9003号地块 39 685平方米,9004号地块38 76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均为出让,用途为住宅、商服。1999年4月15日,振富公司取得讼争土地的《用地许可证》。1999年9月27日,市政府与振富公司签订锅炉房占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02年1月1日,振富公司还取得讼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大庆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中心产权信息查询报告》显示:东风新村振富小区锅炉房10 733平方米及其储煤库4535.06平方米产权人为大庆振富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富供热公司)。
振富公司于1997年11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企业类型为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1999年6月振富公司为经营振富锅炉房项目发起成立振富供热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俊臣,注册资本19 550万元,经营范围为热源经营。
因市政府主要领导变更,市政府停止向振富公司支付优惠政策未到位的抵顶款项。2004年4月16日,振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市政府应当按照相关会议纪要支付欠付优惠政策未到位而形成的欠款 3563万元,利息1618.13万元,共计 5127.95万元。2004年振富公司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经取消,市政府不应当扣减该笔费用,据此请求市政府增加支付 2420.65万元。2004年6月17日,市政府以振富锅炉房为振富供热公司自建,产权亦归其所有,振富锅炉房项目与振富公司无关,振富公司无权就此主张权利,据此提出反诉,请求振富公司返还投资款 13 12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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