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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

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示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发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民一终字第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长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月英,黑龙江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泰民,黑龙江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庆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韩学键,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孙宗轩,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大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福丛,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富公司)与被上诉人大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债务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 18日作出(2004)黑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振富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 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振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月英、于泰民,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宗轩、姜福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市政府实施大开放、大招商的经济发展战略,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当时在大庆市东部城区出现采暖供热紧张的局面,市政府计划在大庆市万宝地区投资建设集中供暖锅炉房,由于预算投资数额过大,市政府难以承受,因此原计划由政府投资6亿元建设的锅炉房停建,改由社会投资者建设。1998年4月 27日,振富公司向市政府递交《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新村集中供热系统工程的请示》,称自愿招商引资建设东风新村(九区)集中供热锅炉房和配套工程(泵站、管网、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并负责小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预计供热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由于该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回报率低,建成后长期处于低负荷亏损运行状态,请求市政府在各方面给予照顾和支持:一、在此区域优惠出让一块规划用地开发建设商品住宅,以房养热,补偿回报;二、免收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一切税费;三、帮助解决部分无息贷款;四、制定一套集中供热、物业经营管理的优惠政策。时任市长杨信和分管副市长李永库在请示上批示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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