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祥国的辩护人认为:陈祥国曾因为被害人何明耀办事而身受重伤,他们之间存在着民事上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陈祥国劫持何明耀,主观上是向何明耀索要自己应得的赔偿,其行为符合
刑法第
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陈祥国对何明耀采取的暴力攻击轻微,后果不严重,说明陈祥国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陈祥国对本案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在社会上曾有过多次见义勇为的行为,对其应当从轻处罚。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祥国接到原已相识的被害人何明耀(香港居民)的电话,得知何从香港来沪,并约其去酒店见面。当晚8时许,陈祥国携带装有事先购置的刀、绳、胶带、注射针筒、纸张等作案工具的“BOSS”牌皮包,来到何明耀入住的上海市西藏南路381号华美国际酒店702房间。双方见面闲聊片刻后,陈祥国突然从皮包内拿出砍刀,向何明耀索要15万元港币。在对方威逼下,何明耀称身边未带巨款,包内只有少量港币和人民币现金,陈祥国如果要可以拿去。陈祥国遂用绳子捆住何明耀手脚,持注有红色液体的针筒,佯装要给何明耀注射艾滋病毒,并佯装打电话对外联络,谎称楼下有同伴协助,以此向何明耀施加压力,继续索要钱款。何明耀提出可以打电话给香港的朋友,让朋友帮助筹钱后带到上海。在得到陈祥国应允后,何明耀即打电话与香港朋友联系,并借此机会用陈祥国听不懂的方言向朋友暗示自己已遭到劫持,要求朋友为其报警。在等待警方解救期间,何明耀告诉陈祥国,钱款要在6月4日方能到手。陈祥国进而将索要钱款的数额增加为港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 21.3万元),逼迫何明耀按其所述先写下一张草稿,再照草稿誊写了一张“何明耀 2005年4月8日借陈浩强港币20万元”的借条,同时将何明耀放在包内的港币 3340元(折合人民币3557.1元)和人民币 600元劫走。
2005年6月3日下午4时许,上海警方接到香港警方转来的报案后,冲入华美国际酒店702房内,解救了被捆绑的被害人何明耀,抓住了被告人陈祥国,并从陈祥国身上缴获了港币3340元和人民币600元。作案工具砍刀、尖刀、红墨水、针筒等,亦在该客房内一并被缴获。
经验伤:被害人何明耀的右手虎口、左手食指、右面颊被刀划伤并伴感染。
经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案发现场注射针筒内提取的红色液体,与被告人陈祥国包内的红色墨水为同种红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