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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害单位茂立公司通过与腾讯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签订合同,成为腾讯在线Q币以及网易一卡通在上海地区网上销售的代理商。
  2005年6-7月间,被告人孟动通过互联网,在广州市利用黑客程序窃得茂立公司登录腾讯、网易在线充值系统使用的账号和密码。同年7月22日下午,孟动通过网上聊天方式与被告人何立康取得联系,向何立康提供了上述所窃账号和密码,二人预谋入侵茂立公司的在线充值系统,窃取Q币和游戏点卡后在网上低价抛售。
  2005年7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孟动先让被告人何立康为自己的QQ号试充 1只Q币。确认试充成功后,孟动即在找到买家并谈妥价格后,通知何立康为买家的 QQ号充入Q币,要求买家向其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 (卡号 9558823602001916770,以下简称770号牡丹卡)内划款。自2005年7月22日18时 32分至次日10时52分,何立康陆续从茂立公司的账户内窃取价值人民币 24 869.46元的Q币32 298只,除按照孟动的指令为买家充入Q币外,还先后为自己及朋友的QQ号充入数量不等的Q币。自2005年7月23日0时25分至4时07分,何立康还陆续从茂立公司的账户内窃取价值人民币1079.5元的游戏点卡50点 134张、100点60张。以上二被告人盗窃的Q币、游戏点卡,共计价值人民币 25 948.96元。
  被害单位茂立公司发现被盗后,立即通过腾讯公司在网上追回被盗的Q币 15 019个。茂立公司实际损失Q币17 279个,价值人民币13 304.83元。连同被盗的游戏点卡,茂立公司合计损失价值人民币 14 384.33元。
  被告人孟动、何立康到案后,家属分别帮助交付人民币8000元和2.6万元以抵顶赃款。侦查机关将其中的14 384.33元发还给茂立公司,多余款项退还交款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腾讯在线Q币一级代理商销售合同》,证明茂立公司于2005年7月1日通过与腾讯公司签订合同,成为腾讯在线Q币上海地区的代理销售商。
  2.转账汇款凭证,证明茂立公司于 2005年6月27日、7月29日,通过招商银行分别向腾讯公司汇款人民币30万元、 11.76万元,用于购买Q币。
  3.发票,证明腾讯公司于2005年8月 5日以信息费名义收取了茂立公司汇入的 41.76万元。
  4.电脑下载网页截图,证明腾讯公司于2005年7月1日通过互联网,向茂立公司的mlsofi账户内划入Q币389 610个 (计价人民币299 999.69元)。
  5.《网易在线直充系统代理合作协议》,证明茂立公司于2004年7月1日与网易公司通过签订协议,成为网易一卡通在线直充系统上海地区的销售总代理,按在线直充卡面值的8.2折进货。
  6.电汇凭单,证明茂立公司于2005年 7月20日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网易公司汇款人民币4.25万元,用于购买游戏点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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