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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新华支行、第三人湖南省平安轻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案

  2004年4月21日,平安轻化为甲方与光大新华支行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8000万元人民币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2004年4月21日至2004年10月21日,借款年利率为 4.536%;逾期按逾期天数以日万分之1.89计收利息,同时对逾期利息根据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1.89计收复利。平安轻化以《阳光理财保协议》作为质物,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并于2004年4月21日签订质押合同。
  《借款合同》签订后,光大新华支行依约将贷款划到了平安轻化 087881120100302012300账户,2004年4月21日,平安轻化与光大新华支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从上述账号中开具了八张银行承兑汇票计8000万元,分别承兑给了一汽贸易总公司和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
  《借款合同》到期后,平安轻化只归还了合同期内利息1 542 240元,截止2004年10月21日,尚欠本金8000万元和合同期内利息312 480元、逾期利息3 659 040元、复利65 976.89元,共计本金8000万元,利息4037496.89元,总计84037496.89元。
  2004年4月20日,平安轻化为委托人与湘财证券为受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委托人将人民币1亿元交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管理期限自委托资产到达委托人开设的受托投资管理账户且委托人将该账户有效授权受托人管理之日起算12个月;在管理期限内以委托人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方式开立受托投资管理账户;清算方式为现金结算;双方还对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作了约定。同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受托人保证受托投资管理资产安全与完整,使得受托投资管理资产的年投资收益率达到 7.8%,如年投资收益率低于7.8%,受托人负责补足。受托人同意分别于2004年7月 30日、2004年10月30日、2005年1月30日每次将195万元收益支付委托人,到期日将剩余收益和本金划给委托人。受托投资管理资产年投资收益率高于7.8%部分的收益,作为业绩奖励归受托人所有。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授权委托书》,约定:平安轻化对其在湘财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授予湘财证券进行独立操作和管理的权利,授权范围包括开户、销户、重置密码、账户冻结及解冻、下挂账户、上海指定交易及撤销上海指定交易、债券回购、回购指定交易及撤销回购指定交易、债券买卖、股票基金买卖及配售、资金存款、资金取款、转托管;期限自2004年4月20日至 2005年4月20日。以上合同、协议、委托书签订后,平安轻化分别于2004年4月20日、21日,分两次转账4000万元和6000万元,共计1亿元至湘财证券营业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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