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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青等诉古南都酒店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告信泰证券营业部、信泰证券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05年7月底开始承租古南都酒店的一、二楼开办证券营业室,当时该楼房外墙面已经存在放置空调室外机的平台,并非原告方所称的“阳台”。钱进无视翻窗的危险,私自用螺丝刀拧开207室窗户上的限位器翻出窗户,以至造成意外死亡。钱进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钱进毕竟是在我公司营业室内活动期间坠楼死亡,对此我公司深表同情,已经出于人道主义给原告钱南鹏借款8000元,用于处理钱进的丧事。但对我公司来说,这起事故是不可能预知、防范的。我公司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钱进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我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职权向南京市公安局玄武门派出所调取了该派出所拍摄的涉案照片,以及对证人程家楣、王立群、侯广盛制作的询问笔录。涉案照片反映,207室窗户上安装着限位器,窗台上留有一把螺丝刀。证人程家楣称,当天在207室炒股的,有他和钱进、王立群共三人;他看见钱进站在窗外,手扶着外面的窗户,面朝里在窗台上慢慢移动,过了一会儿再看,人已掉了下去;他和王立群就到窗边,看到平台上有一个洞,平台下负一楼的地面上躺着一个人,从衣着上判断是钱进。证人王立群称,当天上午10时左右他在207室看股票时,突然听到外面一声惊叫,从窗户伸头出去,看到楼下有人躺着;窗台上有一把螺丝刀,前一天没有发现,应该是钱进带来的;这扇窗户他以前开过,不能开大,人是不能出去的。证人侯广盛称,当日早上他从证券公司那里经过,看到一个人在二楼外面的一个平台上,之后看到那人从平台上掉了下来。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22号楼房,为被告江苏展览馆所有,由被告古南都酒店承租。该楼房二楼207室的窗户上安装着限位器,窗外装有空调室外机,空调室外机下方有一个平台,窗户及窗外平台均由古南都酒店建造和安装。2005年7月22日,江苏展览馆作为房屋产权人,古南都酒店作为房屋出租人,被告信泰证券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被告信泰证券营业部作为承租人,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信泰证券营业部承租该房屋第一层部分区域及第二层全部区域,作为开展证券业务的场所,承租期为2005年7月21日至 2007年9月21日。
  2005年11月1日,原告马青之子钱进(系原告钱南雁、钱南鹏之父)在被告信泰证券营业部的207室内进行股票交易。上午10时许,因晾晒在窗台上的鞋垫落到窗外平台,钱进卸开207室窗户上的限位器,翻窗到窗外平台上欲捡回鞋垫,因平台底板塌落而坠楼,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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