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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与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另查明,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提交的公证书所载五份现场记录证明下列事实:1.2001年7月6日的《现场记录 (二)》记录,高术天力公司的员工陈述:“我们这儿卖过不少台,兼容的,没问题,跟正版的一模一样。你看,这个实际就是个兼容 RIP。”2.2001年7月20日所作《现场记录(三)》记录,高术天力公司的员工陈述:同时期向“后浪公司”销售了一台激光照排机,用的软件是“兼容的”;向“宝蕾元”(北京宝蕾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蕾元公司)进行过同样的销售。 3. 2001年7月23日所作《现场记录(四)》记录,北大方正公司的员工和公证员现场观看了高术天力公司的员工为后浪公司安装、调试激光照排机的情况。根据高术天力公司的员工陈述,该激光照排机安装的也是方正RIP软件,也是“兼容的”。其后,高术天力公司的员工向北大方正公司的员工提供了购买同样激光照排机的一份客户名单,其中记录了“宝蕾元制作中心”(即宝蕾元公司)、“彩虹印务”、“尚品”、“中堂(唐)彩印”(即后浪公司)、“路局印厂”等客户的名称、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4.2001年8月22日所作《现场记录(五)》记录,高术天力公司又卖了一台与本案一样的激光照排机给“海乐思(音)”。并且,根据该记录的记载,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廊坊、山西、沈阳等地进行激光照排机的销售,“除了西藏、青海之外,哪儿都卖”,对软件“买正版的少,只是启动盘替换了,其他的都一样”。对于公证证明的上列事实,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此外,兼容软件即为盗版软件,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
  二审判决生效后,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按照上述现场记录所反映的购买和使用盗版软件的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客户线索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2002年10月,在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后浪公司、宝蕾元公司等用户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北大方正公司委托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随同,对用户安装软件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后浪公司在接受调查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了其从高术公司购买激光照排机的合同,并书面说明其安装的盗版软件系从高术公司处购买。在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对宝蕾元公司另案提起的诉讼中,经法院判决确认宝蕾元公司安装的盗版软件系从高术公司购买。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未能就其销售盗版软件的来源提供相关证据。
  另查明,北大方正公司从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处购买的激光照排机已由北大方正公司所属的公司变卖,北大方正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放弃赔偿上述购买激光照排机价款支出的诉讼请求;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已更名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魏新;红楼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肖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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