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5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二)、(六)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三)、(四)、(五)项;三、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共同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经济损失 13万元;四、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共同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为本案所支付的公证费1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 11 010元,由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共同负担2386元,由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共同负担86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1 010元,由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共同负担2386元,由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共同负担8624元。
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不服二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03年8月20日驳回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再审申请。
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及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其主要理由是,相关证据已经证实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侵权行为属多次的、大范围的实施,二审法院判令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仅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一套正版方正软件的损失13万元是错误的。一审、二审法院均确认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合法有效,从该公证书所附若干份现场记录可以看出,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销售的盗版方正软件绝非仅限于销售给北大方正公司员工的一套。二审法院改判由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承担调查取证费用错误。北大方正公司采取的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果不采取这样的取证方式,不但不能获得直接的、有效的证据,也不可能发现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进行侵权行为的其他线索。北大方正公司不存在违背公平及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其没有大量购买激光照排机,提高赔偿额。北大方正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盗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起不到纠正侵权行为的作用,无形中为著作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造了困难和障碍,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答辩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在公证员明知北大方正公司员工假扮买主、欲用诱骗手段取得我公司“侵权”证据的情况下完成的,且记录的内容不完整,不是现场监督记录的结果,仅凭公证员的主观回忆作出的记录是不客观的,缺乏公正性,与我公司了解的情况有很大的出入。北大方正公司采用的“陷阱取证”方式是对法律秩序、社会公德和正常商业秩序的破坏。北大方正公司编造理由,多次要求我公司员工给他们安装一套盗版的方正的软件,这种诱骗的做法是“陷害”,违背公序良俗。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二审法院认定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只销售一套盗版方正RIP软件、方正文合软件的事实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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