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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因非违约方过错所致,与违约行为之间亦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民二终字第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凤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可,该公司监事。
  委托代理人:邹建章,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松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玲,北京宝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坤公司)、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瑞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新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庆宝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贾纬、代理审判员沙玲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2日,亚坤公司与康瑞公司签订一份《棉花购销合同》,约定康瑞公司向亚坤公司提供229级(二级)皮棉 1370吨,单价每吨16 900元,皮棉质量按国家棉花质量标准GB1103-1999执行,康瑞公司对质量、重量负责到底,质量、重量出现重大问题,以公证检验为准。付款方式:亚坤公司先预付1000万元定金,并在 2004年1月15日前将余额打入康瑞公司账户。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同时违约方应按未履行合同金额的10%向另一方偿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亚坤公司于当日即向康瑞公司支付预付货款650万元。康瑞公司收到预付货款即开始发货。在亚坤公司提货过程中,康瑞公司通知亚坤公司,仓库皮棉数量只有1147.535吨,请亚坤公司暂按此数量支付货款。2004年1月 7日,康瑞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亚坤公司发运52批次(260包为一批次)13 518包皮棉,重量合计1173.947吨。(其中一级棉 3900包,计337.109吨;二级棉9620包,计 836.838吨),运至亚坤公司指定仓储地,并向亚坤公司提交了全部皮棉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单。亚坤公司在2004年1月12日前将余额12 893 348.4元货款转入康瑞公司账户。
  2004年6月12日,亚坤公司与广东锦兴布业有限公司签订800吨纯棉纱购销合同,之后又与新疆博州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200吨32支纱与200吨40支纱两份委托加工合同。为履行该二份委托加工合同,2004年6月中旬,亚坤公司又将康瑞公司交付皮棉中的10批次2600包(一级皮棉89.955吨;二级皮棉135.224吨),重量合计225.179吨皮棉,调运至新疆博州棉纺织有限公司纺纱。2004年7月2日,经博州纤维检验所公证检验,该10批次皮棉的质量等级与康瑞公司出厂检验单上表明的质量等级不符。公证检验结论为:二级皮棉1.618吨;三级皮棉172.008吨;四级皮棉35.676吨,合计重量为209.302吨。与原出厂皮棉检验单重量差为-15.877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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