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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1993年至 1995年间,上饶地区及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领导曾多次前往浙江金华招商,本案争议的三清山金沙至女神峰索道开发项目即是玉山县及上饶地区向浙江的招商项目。1995年12月28日,玉山县三清乡金沙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与金华市开发区三清休养度假中心签订了共同开发三清山金沙风景区《关于筹建金沙女神索道协议书》。1996年3月28日,玉山县政府以玉府字[1996]035号文件予以批准开发金沙索道。此间,1996年3月,上饶地委、行署决定理顺三清山管理体制,将三清山景区及玉山县三清乡和另外四个村划归三清山管委会,授权管委会行使行政管理权。同年 5月10日,三清山管委会与浙江金华黄大仙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市建筑工程公司、金华市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区、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以及彭登国个人签订了《关于筹建三清乡金沙索道协议书》,协议约定金沙索道全长2105米,总投资1300万元,并约定了协议各方的股份。三清山管委会为保持原有政策不被因体制调整而中断,又于1996年7月8日,与自来水公司等三公司等签订了《关于组建三清山金沙索道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约定公司股本为 153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三清山风景资源股,1300万元的法人股各增10%为个人股。自来水公司等三公司分别于1996年7月15日按比例出资55万元、44万元、11万元,三清乡政府于1996年7月29日汇入11万元,并受三清山管委会的委托代其出资22万元。1996年7月26日金沙索道公司经江西省工商局批准注册、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金沙至女神峰索道选址也由上饶地区按审批程序报省建设厅,1996年 8月,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考察论证了金沙索道选址方案后,由省建设厅转报国家建设部。1997年1月27日,建设部以建景字 (1997)第8号文正式批复了该项目选址方案。1997年6月4日、1998年6月10日、 1998年7月7日、1999年5月18日、2000年5月24日、2000年9月18日,金沙索道公司多次向三清山管委会、上饶地区计划委员会报告,要求立项开工建设,但未得到批准。自1994年以来,自来水公司等三公司在景区征地116亩,金沙索道公司与三清乡政府签订协议受让土地25亩,预付 10万元土地款。自来水公司等三公司以及金沙索道公司用于前期勘察和准备工作约 130万元,其他费用约20余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1998年6月6日,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金华市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区沈增富、江西三清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玉山县三清山旅游总公司签订了《关于重新调整三清山金沙索道有限公司股东及出资额的协议书》,但该协议未实际履行。此后,金沙索道项目处于停滞状态。为此,自来水公司等三公司多次向江西省政府、浙江省政府、金华市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要求履行协议。自1999年起,江西省政府、浙江省政府、金华市政府及有关方面多次召开协调会,江西省原省长舒圣佑也多次作出批示。1999年6月1日,上饶地区行署以饶行字[1999]41号、42号、43号文分别复函江西省工商局、江西省合作办、江西省建设厅,称金沙索道公司注册成立是一种企业行为,主要问题是对索道选址以及建设时间有分歧,并认为该项目未经充分论证,不同意立项。2000年3月20日,江西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以赣外经办字[2000]18号《关于三清山索道项目协调会的情况报告》向江西省政府报告,请江西省政府责成上饶行署在4月底前负责批准该项目立项和开工建设。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4月7日以赣府厅字[2000]44号文批准了该报告,要求上饶行署抓紧办好该项目立项的建设的各项手续,省建设厅负责做好索道建设指导和施工中的景区保护工作。2000年11月9日,江西省对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商金处和督查处到上饶市了解有关赣府办[2000]44号文的执行情况,并于2000年11月21日向江西省政府行文汇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又发出《关于三清山金女线索道问题的处理意见》,要求上饶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执行金女线合同,对客商应一视同仁,鼓励公平竞争。2001年3月20日,自来水公司等三公司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清山管委会履行有关修建金沙索道的一系列协议,迅速给予立项办妥开工手续,并赔偿因拖延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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