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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1998年5月25日,中商交易所向平原公司发出“关于催收欠款的函”称:根据中国证监会对R708事件的处理意见,目前,本所正对有关善后事宜进行处理。贵公司自去年9月份以来一直拖欠本所资金,截至3月21日,已达29 964 693.68元,望贵公司尽快筹措资金,偿付所欠款项,并于收到此函后15日内就该笔资金偿付计划和意见书函告本所。同年6月19日,和正公司向中商交易所出具说明称,我公司就平原公司席位R708交易作下列说明:陈正正在我公司以自然人蒋柏荣名义开户,在R708交易过程中,我公司在陈正正委托下与平原公司签订了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代理协议,平原公司席位所有成交的R708交易均为我公司代理客户陈正正的交易结果,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查字(1998)30号文,上述交易实际由陈正正自己直接操作,与平原公司无关。6月22日,平原公司向中商交易所出具说明称:在R708事件中,我公司席位已租借给和正公司,该席位上 R708合约交易实为和正公司客户陈正正所为,其违约行为也是陈正正的交易结果,根据中国证监会证查字(1998)30号文,上述交易完全由陈正正直接操作,与本公司无关。
  又查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95)163号“关于进一步控制期货市场风险、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通知”规定:一、各期货交易所必须严格控制市场持仓总量;二、禁止T+O结算,即各期货交易所不得允许会员单位用当日平仓后清退的保证金和平仓盈利用于同一交易日开新仓。仍实行T+O结算的期货交易所,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改变结算方式。
  平原公司与和正公司之间的席位转让,未按中商交易所《会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经该所审查同意。1998年4月 20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查字(1998)30号“关于上海华隆实业总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中商交易所R708合约交易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认定:自然人陈正正在和正公司以自然人蒋柏荣的名义开户,并租用平原公司的席位进行操作,先后投入资金3000多万元从事R708合约交易,最高持仓2.3万吨,上述交易实际由陈正正自己直接操作。上述单位和个人在R708合约交易中,违反了有关规定,构成操纵市场行为。平原公司将席位租给他人使用,违反了有关规定,故决定宣布陈正正等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责令中商交易所开除平原公司等单位的会员资格;对和正公司处以警告。
  中商交易所因向平原公司催收违约金未果,遂于1998年12月26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平原公司返还其代付的违约金。该院依法追加和正公司和陈正正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因陈正正下落不明,故有关法律文书依法公告向其送达。该院依法对平原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汉市支行36924501165177帐户上的限额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实际冻结76291.79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广汉市支行8010136952帐户上的限额存款 200万元予以冻结(实际冻结1641.82元);对其1995年所办第723号国土使用权证书项下13 509.6平方米的土地予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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