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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善荣诉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证明纠纷案

  2.108号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是否真实?再审申请人夏善荣以《答复》为证,指控原审第三人恒信房产公司伪造了108号规划许可证。恒信房产公司则以《接处警登记表》为证,辩称108号规划许可证的原件丢失,所以才向原审被上诉人徐州市建设局提交了复印件;对复印件与108号规划许可证存根的内容不一致,恒信房产公司以“徐州市规划局管理极其混乱”做解释。法庭认为,《接处警登记表》上仅记录了报警内容、损失情况,没有记录失窃文件名称,不能证明恒信房产公司曾持有108号规划许可证原件。徐州市规划局保留的108号规划许可证存根,其内容有同时存档的建设工程规划定点批办单、批准定点通知书存根、发放登记等证据印证,是真实的。而恒信房产公司提交的108号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所载内容不仅与108号规划许可证的存根内容不一致,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据此认定,恒信房产公司提交的108号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是虚假的、伪造的证据。
  除上述两点以外,各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无异议,再审予以确认。
  再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对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世纪花园住宅小区,徐州市建设局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后颁发验收合格证,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2.108号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被查出是伪造的证据后,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虽然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的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工作,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小区组织竣工综合验收,也不违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的立法原意。无论世纪花园住宅小区所在的土地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原审被上诉人徐州市建设局都必须依其享有的行政职权,才能对该住宅小区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其在竣工综合验收后颁发15号验收合格证,直接影响到世纪花园住宅小区居民的利益,属可诉的行政行为。原审第三人恒信房产公司认为徐州市建设局对世纪花园颁发验收合格证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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