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明再审理由成立,再审申请人夏善荣提交了徐州市规划局于2004年7月 29日作出的《关于对许吉良人民来信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该《答复》的主要内容为:徐州市规划局接到许吉良举报后,查明恒信房产公司承建的世纪花园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处,并拟在组织听证后,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夏善荣同时申请法院调取徐州市规划局对恒信房产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作出的(2004)徐规行罚字第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90号处罚决定书)。
原审被上诉人徐州市建设局答辩称:作为徐州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徐州市建设局只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的组织者。世纪花园使用的是集体土地,对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宅小区,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综合验收。为了保护旧村改造过程中拆迁安置户的利益,避免出现不同的交付标准,根据广大拆迁安置户的要求,并应原审第三人恒信房产公司申请,徐州市建设局才对世纪花园进行了竣工综合验收。在竣工综合验收中,徐州市建设局仅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形式审查,不负责验证真伪,因此不知道恒信房产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况且在综合验收时,对世纪花园落实规划设计方面的情况,是由综合验收小组中的徐州市规划局工作人员负责检查的。徐州市规划局的工作人员从未在综合验收时提出规划许可证存在问题,事后该局虽然发现了规划许可证存在问题,并据此对恒信房产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也未将有关情况向徐州市建设局通报。因此,徐州市建设局虽然是依据恒信房产公司提交的复印件进行综合验收,但只要该复印件得到规划部门的认可,徐州市建设局就可以认定世纪花园住宅小区落实了规划设计。该复印件如果被证明是假的,责任也只能由认可该复印件的徐州市规划局承担。徐州市建设局根据综合验收小组提交的竣工综合验收报告颁发15号验收合格证,并无不当。
原审被上诉人徐州市建设局提交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1999年5月21日作出的第2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晓庄部分居民拆迁问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在奎山乡关庄村实施旧村改造中建造农民住宅安置房所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再审申请人夏善荣认为,该《会议纪要》未加盖公章,也不是新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原审第三人恒信房产公司称:108号规划许可证的原件由于被盗而丢失,恒信房产公司才在世纪花园竣工综合验收中,向原审被上诉人徐州市建设局提交了该证复印件;在一、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夏善荣从未对108号规划许可证的真实性提出过异议,108号规划许可证的效力经过法律程序得到确认;徐州市建设局依据有法律效力的108号规划许可证颁发15号验收合格证,是合法的。108号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如果与徐州市规划局留存的该许可证存根内容不一致,只能证明徐州市规划局内部管理极其混乱。徐州市规划局对恒信房产公司所作的90号处罚决定书,仅涉及世纪花园项目中部分建筑的违规超建,且未明确超建范围,与本案诉争的颁证行为无关。夏善荣的房屋建造在集体土地上,对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徐州市建设局没有组织竣工综合验收的法定职责。徐州市建设局为保护拆迁安置户的利益才组织世纪花园的竣工综合验收,这不是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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