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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善荣诉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证明纠纷案

  另查,世纪花园住宅小区白通知交房后,能够保证居民通电,但电表是2001年 9月才安装到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徐州市建设局是徐州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备组织实施城市住宅小区竣下综合验收的法定职责;验收合格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综合验收职责、确认住宅符合验收标准的载体,徐州市建设局具有颁发验收合格证的主体资格,
  被告徐州市建设局举证证明,该局在接受了第三人恒信房产公司的申报材料后,于2001年5月8日组织综合验收小组到现场检查。经综合验收小组的现场检查、鉴定和评价,世纪花园住宅小区在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工程质量、公建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物业管理等方面均合格,总评分80.5分,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和徐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标准的通知》规定的程序与实体要求。对上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原告夏善荣认可。徐州市建设局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和综合验收结果,向恒信房产公司颁发15号验收合格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告徐州市建设局的职责,是对世纪花园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不是对该小区的单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徐州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初验等级证书》证明,世纪花园住宅小区的工程质量符合《徐州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评分标准》的要求。世纪花园住宅小区内的电表未及时安装,综合验收时已经被专家注意到,并在评分时相应扣除。该小区虽然存在局部瑕疵,但总评分仍旧合格,局部瑕疵没有影响整个小区的工程质量,况且法律也没有规定安装电表是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必要条件。原告夏善荣如果对该小区的单项工程质量存在异议,可依建设下程保修制度或投诉制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夏善荣以单项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否定徐州市建设局对世纪花园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于2002年11月26日判决:
  维持被告徐州市建设局于2001年6月18日颁发的15号验收合格证。
  一审宣判后,夏善荣不服,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世纪花园1-6号楼、11号楼未执行现行的建筑设计国家标准,还存在擅自改动图纸及房屋结构,以至外观整体造型不美观等问题,属建筑设计、规划设计验收标准中的应保证项目不合格;厨房、卫生间及墙体多处漏水,无地漏,水电未安装到位,地基深度不够,说明工程质量不合格;供电、供水设施不齐全,不能正常运转,说明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合格;建筑垃圾在验收时未全部清运,说明物业管理不合格。存在这么多问题的住宅楼,根本不具备验收条件。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徐州市建设局仍向第三人恒信房产公司颁发15号验收合格证,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撤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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