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善荣提交以下证据:
1.《拆迁协议书》,用以证明夏善荣是世纪花园合法住户,对房屋质量有权主张权利;
2.照片7张,用以证明世纪花园内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3.通知1份,用以证明世纪花园住宅小区竣工时未安装电表,直至2002年3月 25日第三人恒信房产公司才开始校验电表及内线。
除此以外,原告夏善荣还申请证人许吉良出庭作证。许吉良的证言内容是:夏善荣提交的反映房屋质量问题的照片为其所摄,世纪花园住宅小区内垃圾未清理、绿化未搞好、道路不通,电表直至2001年9月才安装,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被拆迁户为此曾多次到市政府反映问题。
被告徐州市建设局辩称:为履行法定职责,依照法定程序,被告在组织专家组对世纪花园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后,根据建设单位整改情况才颁发验收合格证。被告向第三人恒信房产公司颁证的行为,与原告夏善荣主张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以及拖欠过渡房费”等事实无关,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州市建设局提交以下证据:
1.徐州市计划委员会制作的《关于奎山乡刘场东村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徐州市规划局制作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徐州市国土管理局制作的《征用土地批准通知书》,徐州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制作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初验等级证书》,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制作的《消防验收意见书》,以及《物业托管合同书》等,用以证明综合验收需审查的各单项手续齐全、合法;
2.住宅竣工验收申报表、《徐州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评分标准》、15号验收合格证,用以证明综合验收符合程序、符合要求;
3.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发布的《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徐州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标准的通知》,用以证明实施综合验收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第三人恒信房产公司述称:被告徐州市建设局向第三人颁发验收合格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颁证行为与原告夏善荣主张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以及拖欠过渡房费”等事实无关,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质证、认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查明:
徐州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在刘场村建设世纪花园小区住宅楼,用于安置在徐州市奎山乡关庄村实施旧城改造中私房被拆除的村民,该项目工程交第三人恒信房产公司开发。原告夏善荣是私房被拆除的村民, 1999年7月,奎山乡关庄村委会与其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在世纪花园住宅小区为夏善荣安置住房,18个月内交房。2001年5月8日,恒信房产公司向被告徐州市建设局报告,世纪花园住宅小区的住宅楼已经建成,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同时提供了竣工综合验收所需的各种验收资料。徐州市建设局组织专家到现场验收后,世纪花园住宅小区总得分为80.5分,无不合格项目。据此,徐州市建设局于2001年6月18日为恒信房产公司颁发了15号验收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