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善荣诉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证明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住宅小区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并颁发验收合格证,不违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的立法原意,是依职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直接影响到住宅小区居民的利益,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者和最终审验者,代表国家对住宅小区行使竣工综合验收权力。在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住宅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是以政府机关公信力来担保住宅小区的建筑质量达到了可以交付使用的水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证书前,必须保证证书所证明的每个事实都真实,以免因此破坏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如果证书所证明的某一事实是虚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审查失职的法律责任。
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应依法提供其在原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新证据,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提供了相关线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向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调取证据。经过对新的证据质证、认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改判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夏善荣。
被告: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郭宗明,该局局长。
第三人:江苏省徐州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闻远,该公司总经理。
2001年6月18日,被告徐州市建设局给第三人徐州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房产公司)颁发徐建验证 (15)号《住宅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以下简称15号验收合格证),认定:恒信房产公司建设的世纪花园1-6号、11号住宅楼经专家组验收,验评得分80.5分,符合验收标准,具备入住条件。原告夏善荣认为该证书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云龙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泉山区人民法院追加恒信房产公司为第三人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夏善荣诉称:世纪花园小区内有第三人恒信房产公司给原告提供的拆迁安置房。由于该房质量不合格,且第三人还拖欠着过渡房费,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得知,世纪花园是经被告徐州市建设局验收的合格工程。原告认为,在被告验收时,世纪花园住宅小区尚未安装电表,明显不具备竣工合格条件,被告却为第三人颁发验收合格证,严重损害原告利益。请求判令撤销被告颁发的15号验收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