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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洞春公司诉怡清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古洞春公司诉怡清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民法通则九十七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根据该规定,发现权只是对发现者个人或集体给予的一种荣誉权和被奖励权,不能转让也不能继受取得。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根据上述规定,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原始取得品种权。

  原告:湖南省桃源县古洞春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万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怡清源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伯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国华。
  被告:张智。
  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常德店。
  法定代表人:Young David Colin,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郴州店。
  法定代表人:Young David Colin,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
  法定代表人:Young David Colin,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塘店。
  法定代表人:周兆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华银旺和超市有限公司新中路店。
  法定代表人:张亚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华银旺和东风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衡阳华银旺和超市有限公司解放路店。
  法定代表人:胡干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湘潭粮贸店。
  法定代表人:黄腾其,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省桃源县古洞春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洞春公司)因与被告湖南省怡清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清源公司)、张国华、张智、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常德店(以下简称家润多常德店)、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郴州店(以下简称家润多郴州店)、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以下简称家润多朝阳店)、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塘店(以下简称通程控股东塘店)、湖南华银旺和超市有限公司新中路店(以下简称华银旺和新中路店)、湖南华银旺和东风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银旺和东风公司)、衡阳华银旺和超市有限公司解放路店(以下简称华银旺和解放路店)、湖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湘潭粮贸店(以下简称心连心超市粮贸店)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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